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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損失如何承擔? 合同解除后損失如何處理?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別不同情況: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二、解除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 ·對于危險犯有未遂狀態嗎? 對于危險犯有未遂狀態嗎?有的。危險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于如何認識危險犯的既遂標準。因為,所謂危險犯的未遂形態,在理論構造上即指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因為客觀原因尚未達到既遂狀態的危險犯,而危險犯的著手可依據結果犯未遂一般理論進行認識,并不具有本質上的特殊性,而與結果犯的既遂認定不同的是,危險犯通常并不存在現實的結果而具有認定上的特殊性。因此,準確界定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危險犯未遂認定的前提。二、構成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1)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規定,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危險犯和行為犯的區別是什么?1.行為犯,是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 ·企業不能辭退員工的條件有哪些 企業不能辭退員工的條件有哪些企業雖然有權利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但是員工有以下6種情況的任意一種,屬于被“特殊保護”群體,企業都不可隨意辭退!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擔任專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的;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員工正處于義務服兵役期間的。二、被公司辭退后賠償標準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 ·著作權具有的特征是怎樣的 著作權具有的特征是怎樣的(一)作者因創作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必履行登記、注冊手續;(二)專有性,即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國際公約或締結雙邊協定外,一個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四)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外,其他權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二、著作權受到的限制有什么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 ·合同解除的期限最高法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解除的期限最高法是怎么規定的?合同解除是沒有訴訟時效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進行解除處理。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準,登記。二、法定解除合同權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 ·無證駕駛找了大隊長就可以不處罰了嗎 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的地點是怎么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可見,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成立必然就會生效嗎? 合同成立必然就會生效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成立并不一定會生效,有些合同是附條件才生效的,有些合同是要登記后才生效的。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條【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二、附條件合同的約定情況是怎樣的?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 ·合同約定解除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約定解除條款是怎么規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二、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有哪些?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 ·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有哪些? 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有哪些?一、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有哪些?(一)主體平等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二)合同自由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締約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解釋合同的自愿或自由。(三)權利義務公平對等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義務,權利義務相對等。對于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四)誠實信用誠實信用,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五)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 ·商業秘密保護是否有時間限制 商業秘密保護是否有時間限制?商業秘密保護時間沒有限制,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只要商業秘密還具有秘密性,就應當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則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二、商業秘密的特征有哪些?(一)秘密性。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即不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許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實用性。商業秘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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