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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是怎樣的 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是怎樣的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自己有義務實施且能夠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是人的消極行為,但不是所有的消極行為都屬于刑法上的不作為。由“不作為”的定義可知,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不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這里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里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這類義務以行為人具有某種身份或從事某種業務并正在執行為前提。(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為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為人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2、行為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能履行義務”不僅意味著行為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著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行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結果發生。3、由于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是不作為行為 ·刑事案檢察院抗訴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一、刑事案檢察院抗訴程序是怎么規定的?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準。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4、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并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二、檢察院抗訴的條件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 ·刑事訴訟具體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具體流程是什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1、立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2、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3、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 ·勞動者主張未蓋章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勞動者主張未蓋章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勞動者主張未蓋章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合同。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 ·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條件有哪些1、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2、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3、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 ·一、法院對交通事故一級傷殘護理費怎么判決? 一、法院對交通事故一級傷殘護理費怎么判決?應根據病情或殘疾等級分為四級,即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一級傷殘護理標準為完全護理或者大部分護理,護理費為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或者40%。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二、護理費計算有哪些影響因素?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 ·司法行政人員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行政人員回避的情形有哪些?1、辦案人員本身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他自己雖不是當事人,但是本案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2、辦案人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本案的處理可能涉及他們的某些利益。3、辦案人員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辦案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5、辦案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一)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刑法上有非法集資罪嗎? 刑法上有非法集資罪嗎?一、刑法上有非法集資罪嗎?刑法上并沒有單獨的非法集資罪,因為非法集資的行為包括了很多其他的犯罪行為,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 ·民間借貸開庭要多長時間? 民間借貸開庭要多長時間?民間借貸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判決生效后,兩年內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到開庭審理時間具體視案件情況而定。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開庭后多長時間結案,但是對于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二、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庭審程序是什么?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 ·放棄繼承權可以有附加條件嗎? 放棄繼承權可以有附加條件嗎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而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要看所附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確定是否有效。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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