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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可以約定高額利息嗎? 民間借貸中可以約定高額利息嗎?一、民間借貸中可以約定高額利息嗎?貸款可以附帶利息,但是利息超過一定的程度就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放利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方的高利貸利息過高,超出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二、民間能約定高額利息嗎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但 ·年休假申請提前多長時間? 年休假申請提前多長時間?一、休假提前申請問題年休假與其他法定的休假,如產假、病假等區別之處在于,并不是員工請假單位就要批假,從法定的角度,帶薪年休假是單位根據自身情況,考慮員工本人意愿,安排休假。如果單位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星期前申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目前的對于年假的規定,只是確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年假,至于如何休假,企業由一定的決定權。因此,提前多長時間申請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或慣例執行。二、相關法律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 ·公司注銷經過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注銷經過的程序是怎樣的一、公司注銷經過的程序是怎樣的公司停產歇業,喪失經營能力后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那么公司注銷要經過哪些程序?下面為您詳細介紹:(一)公司內部作出解散決議。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二)到工商局申請進行清算。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其次,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再次,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三)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四)完成清算分配方案。首先,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其次,制作清算分配方案;再次,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 ·購買商品房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購買商品房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一、購買商品房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購房是工薪階層人士的人生大事,一旦在購買商品房之后出現麻煩會極大牽扯消費者的時間與精力。媒體上時常有類似報道,有人買了房子卻辦不了產權證,有人已入住了卻因該樓房手續不全或未驗收而沒有相關服務。日前我市某樓房居民集體向媒體投訴,他們已經入住一年多了卻因房屋開發商原因一直未給接通燃氣,生活十分不便。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要輕信廣告和宣傳,要做好以下三步,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1、第一步是五證審核:即審核房屋開發銷售商是否持有必須具備的“五證”。“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了在一定年限內某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延遲交房受時效限制嗎? 之前說到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的方式包括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在仲裁和訴訟中就會涉及到時效的問題。那現實中,開發商延遲交房受時效限制嗎?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延遲交房受時效限制嗎?1、關于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有兩種意見:其一,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房屋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出賣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勝訴權。其二,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簡單地認定為已超過訴訟時效,而應區分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分別進行處理。2、關于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才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也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出賣人所承當的主給付義務為轉移房屋的占有,更為重要的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如果出賣人僅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未在合同規定 ·購買哪些房屋風險比較大 現實中,不管購買怎樣的房屋,多多少少都是會有一些風險產生的,而要是不能正確應對風險,則就會給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那現實中究竟購買哪些房屋風險比較大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購買哪些房屋風險比較大1、聯合開發房。由有錢無地的房地產開發商出錢,有地無錢的企事業單位出地聯合開發的房地產,建成后,開發商一般是將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產面向社會出售,但按國家規定,這類房是不得作為商品房出售的,如若貪圖低價便宜而購入,往往會在今后遇到房地產權證方面始料不及的麻煩。2、公益聯建房。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統本單位組織領導,市民自愿參加組成的住房“合作社”,為解決“社員”住房困難而進行的合作建房項目,當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時,而向社會出售。由于這類房屋具有公益性質,享有不少優惠,所以按國家政策規定,也不能作為商品房出售,一旦購買,日后難以進入三級市場。3、集資合建房。房地產開發商與市郊城鎮及村民以集資建房、聯合開發,或小城鎮建設等為名,利用村集體的土地在城 ·買期房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想必您都聽說過期房,但您可能不知道的是,在一般情況下,期房的價格較低,挑選余地較大,且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在房屋交付之前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因此也加大了購房者的風險。那么,究竟公民買期房的法律風險是什么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買期房的法律風險是什么期房實質上就是商品房預售的房屋,具體是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即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購買期房應當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合同中一定就相關事項明確約定。360法網提示您購買期房的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購買過程中應當謹慎:(一)根據圖紙買房購房者看到的大多是戶型的平面圖、整個樓盤的效果圖而不是實物,許多開發商將戶型平面圖做的簡單而模糊,使得有關面積、戶型、裝修標準難以準確進行判斷;而樓盤的效果圖則渲染得十分精美會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如果在交房后與開發商宣傳的差距較大則會造成損失。(二)對于開發商 ·放高利貸構成犯罪嗎 放高利貸構成犯罪嗎一、放高利貸構成犯罪嗎?一般而言,所謂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目前,法學界不外乎三種不同的觀點。(一)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如目前的規定是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過了就是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二)認為高利貸法定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三)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超過多少高利貸,因無法律,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無論分歧多少,這三種觀點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二、放高利貸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分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借款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一、借款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 ·什么是車輛掛靠車輛掛靠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車輛掛靠車輛掛靠是什么意思一、什么是車輛掛靠,車輛掛靠是什么意思掛靠經營現象是指,“掛靠者”(個體運輸業戶、自然人)依附于“被掛靠者”(另外一個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對外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在現實操作上,掛靠經營有實質和形式兩種情況:實質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并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為“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并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范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采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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