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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已婚女分手了算重婚嗎? 如果和已婚女分手了算重婚嗎?如果和已婚女分手了算重婚,因為主要之前存在著與他人以共同的夫妻名義生活的話,那么就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說的重婚罪。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 ·離婚后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后婚財產怎么分配?一、離婚后婚財產怎么分配?離婚后婚財產按照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利息來平均進行分配。新婚姻法規定: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二、婚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于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 ·挪用資金罪該由哪個機關偵查? 挪用資金罪該由哪個機關偵查?一、挪用資金罪該由哪個機關偵查?挪用資金罪該由檢察機關機關偵查,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輕傷);(二)重婚案;(三)遺棄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屬于刑法分則 ·離婚協議書自愿補償是否有效力? 離婚協議書自愿補償是否有效力?離婚協議書自愿補償是有效力,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且是不在一些欺騙和隱瞞的情況之下完成的協議簽訂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二、離婚協議書范本男方: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女方: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雙方經過充分考慮、協商,現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如下(簡述雙方離婚的原因):雙方在感情上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因此,雙方均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雙方是否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明確子女的撫養歸屬權及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的負擔,并寫明給付上述費用的 ·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二、事實婚姻的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 ·質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嗎? 質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嗎?同樣適用,對于質權和留置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物權法未加規定。但毫無疑問,時效與質權是有必然聯系的。因為質權人的主債權也存在著時效問題,不能認為質權人持有質物就視為其時效持續中斷。留置由于法律屬性較為特殊,當事人如果持續地不放棄留置權,則意味著其一直在積極主張債權,所以,時效與留置權的關系似乎在司法實務中的價值不大。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 ·一、法律上重婚罪應該判幾年? 一、法律上重婚罪應該判幾年?法律上重婚罪應該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81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重婚罪認定條件1、登記結婚構成重婚。在該種情形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無論是否同居,均構成重婚。此種情形,主要出現與早期全國婚姻登記未聯網,而人口流動在外地與他人再次進行婚姻登記,現在較少出現,通常在婚姻登記時即無法登記。2、事實婚姻構成重婚。雖然我國以登記結婚為婚姻效力的認定方式,但不影響刑法中對事實婚姻的定性。刑法上關于重婚內的第二種定義,在與“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構成重婚。在日常生活中,離婚往往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所以也只會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一些關系方面的接觸,還有財產方面的分 ·公司不認定工傷情況說明包括哪些情形? 公司不認定工傷情況說明包括哪些情形?公司不認定工傷情況說明包括故意導致的一些行為,或者說是犯罪行為以及醉酒或者是吸毒的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怎么辦(1)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2)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3)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開設賭場罪能判緩刑? 根據法律規定開設賭場罪能判緩刑?根據法律規定開設賭場罪能判緩刑,開設賭場罪能否適用緩刑,需要根據具體的判刑,具體的犯罪情節,犯罪分子的悔過表現來確定。開設賭場的,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會加重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刑適用的刑種,如果被告人不是累犯,并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緩刑適用的條件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這些人所犯罪行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并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看適用緩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于不予關押確實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加以判斷。二、開設賭場罪的刑事處罰《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挪用資金罪成立需要請律師嗎? 挪用資金罪成立需要請律師嗎?需要請律師,也可以自行辯護。辯護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條件(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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