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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沒有托管的法律風險包括些什么? 私募基金沒有托管的法律風險包括些什么?一、私募基金沒有托管的法律風險1、法律地位風險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于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后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游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伙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 ·所有的醫療過錯需要解剖嗎 所有的醫療過錯需要解剖嗎?一、醫療過錯需要解剖嗎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1、死亡原因明確,醫患雙方沒有爭議,不需要進行尸檢:如果是住院病人,在診治過程中由于醫院過錯,導致病人死亡,醫院的診斷明確,過錯明顯,則不必須進行尸檢。如急性心梗治療不及時、手術導致血管破裂等。2、死亡原因不明,或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建議尸檢:(1)死亡原因不明:一種情況為門診輸液病人,在輸液過程中或輸液后短時間內死亡的,屬死亡原因不明。因門診輸液的病人相對病情較輕,疾病不會導致突然死亡,而其死亡與輸液時間又有相關性,這種情況建議選擇尸檢,以明確是否由藥物或輸液因素導致死亡。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病人病情得以好轉,突然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原因不明,也建議尸檢。本人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一例為術后尿崩癥大量應用彌凝、未及時檢測血凝導致肺血栓栓塞,一例為多發外傷后肺脂肪栓塞。(2)醫 ·私募基金如何找代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私募基金如何找代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一、私募基金如何找代銷,代銷機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1、私募基金募集主體需要滿足的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私募基金的銷售主體有著十分嚴格的限制,當前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的私募管理人;另一類則是需要在證監會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同時也是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因此對于能夠從事私募基金代銷的主題而言,它們必須符合第二類主體資格,才能從事私募基金銷售的相關工作。2、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明確私募基金的100萬門檻限制。即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不得借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也不得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任何產品。3、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在私募基金產品推介過程中必須禁止使用如下幾類媒介:第一類是所有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等;第二類是所有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第三類是互聯網媒介,包括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 ·太原征地補償新標準 太原征地補償新標準在我們進行征地補償的工作的時候,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不同的土地的類型的補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每個地區也是有一定的差異的,對于太原征地補償新標準也是對于它們有一定的區分的。作為一項和您的利益切實相關的政策,您一定想知道最新的政策都是有哪些吧。一、太原征地補償新標準太原市關于2016年征地拆遷補償條例及標準;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一)征地補償;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一)征地補償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法人名稱變更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法人名稱變更債權債務由誰承擔?一、法人名稱變更債權債務由誰承擔?涉及的法律問題由《公司法》規定。具體回答如下:1、公司更改名稱不涉及產權以及債權債務的改變——假如張三把自己的名字該叫張四,那么除了名字外其他什么也沒有改變。2、你所說的法人正確的說法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換了另外一個人,也并不影響公司產權以及債權債務的改變——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一個職務,公司財產不屬于他所有,而是屬于公司所有,債權債務由公司承擔。3、只要是在工商機關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與“總公司”無關。如果這個“分公司”只是個“分部”或者“銷售部”,那他的債權債務本來就由總公司承擔,如果出了事,當然由總公司承擔啦。二、如何變更企業法人和名稱1、申請報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4、依照《公司法》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 ·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是什么土地使用證的作用是比較多的,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們是可以使用它來進行貸款的,而且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也是一種特殊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但是,我們要注意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之間是有一定的聯系的也是不同的,那么,它們之間的關系到底是什么樣的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是什么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的關系(一)關于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關系的法律法規:1、《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但對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的關系并未給出明確答案。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 ·法院判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可以說是男女雙方之間決定過一輩子才會選擇的事情,也都期望著白頭偕老,但是,生活中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夫妻雙方選擇了離婚,結束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那么,法院判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詳情參考下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 ·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借款方有什么義務 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借款方有什么義務一、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做到專款專用。依《統一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這一規定,各類貸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許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將貸款用作彌補虧損、交納稅費、發放獎金或用于職工福利開支。專款專用才能保證借款方及時償還貸款。借款方怠于履行此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2)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方必須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貸款的種類、期限不同而不同。借款合同應對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便于借款方履行。《統一合同法》對利息的支付作了詳細規定,依該法第205條的規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約定不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其他條款或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 ·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我們在進行申請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在進行抵押的時候,也是需要滿足需要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抵押。那么,對于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的限制條件都是包括哪些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的判斷的條件的,教您進行判斷是否可以抵押。一、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的;(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筑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筑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2、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4)依法被法院查封的。3、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由于中國法律 ·簽訂陰陽合同是否合法 簽訂陰陽合同是否合法一、簽訂陰陽合同是否合法“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從上述介紹什么是陰陽合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少繳稅金,偷逃陰陽合同間高低價款之間的差額應交的稅款是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的動機。產權登記變更生效后,買房人拒付兩合同間的價款差額,主張按陽合同約定的低價格履行是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一般來說,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偷逃稅費。在二手房屋買賣關系中,盡管二手房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行政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相反,二手房“陰合同”中真實的價格條款,才是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不過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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