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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走私罪量刑怎么確定? 放縱走私罪量刑怎么確定?一、放縱走私罪量刑怎么確定?《刑法》有關放縱走私罪的條文規定: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海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第九十六條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放縱走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一)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為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并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為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二)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 ·什么是“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是指國務院商品檢驗部門,即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謂商檢機構,是指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即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應當注意的是,在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也應以本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涉嫌在商品檢驗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對報檢的商品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商檢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驗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商檢失職罪”? 什么是“商檢失職罪”??商檢失職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是指國務院商品檢驗部門,即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謂商檢機構,是指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即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在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也應以商檢失職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2)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嚴重損害 ·什么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什么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由于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未盡職守或者未嚴格履行義務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的脫逃,指從羈押場所、改造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具體表現有:(1)未盡職守;(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5)其他失職行為;(6)造成嚴重后果。【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需要注意什么?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需要注意什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表現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的主觀心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罰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一)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由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因此,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執行監獄或者看守所看守任務的武警人員也屬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在逃,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委派擔任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也可構成本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二、脫逃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規定是什么?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2)人民法院和監獄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 ·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準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刑法》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⑴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⑵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⑶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⑷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 ·犯徇私枉法罪如何處罰? 犯徇私枉法罪如何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1、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2、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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