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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法院中止審理的情況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法院中止審理的情況是怎樣的一、民事訴訟中法院中止審理的情況是怎樣的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二、刑事案件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3.在自 ·根據公司法規定新股東入股需要驗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新股東入股需要驗資?一、根據公司法規定新股東入股需要驗資?根據公司法規定新股東入股不需要驗資,《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采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于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注冊資本并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后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并非意味著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并非意味著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注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 ·結婚了女方戶口必須遷男方家嗎 結婚了女方戶口必須遷男方家嗎1、實際上在我們國家并沒有特別的規定女方出嫁以后,必須要把戶口遷到男方家里面去。女方出嫁以后,要把戶口本移到男方家的說法,最早是在農村里面出來的,我們大家都知道,以前的農村是非常封建的,他們覺得女方嫁入男方家里以后就是男方家里的人,所以無論是戶口還是什么東西,都要歸到男方家里面,這并沒有什么硬性的規定,完全是靠每個人的意愿行事的。2、戶口遷不遷到男方家里,最終還是看女方和男方家里面的想法,只是把戶口遷到男方家里面,以后很多人都覺得方便一些。基本上結了婚以后都是生活在一起,這個時候也要組建自己的家庭,所以無論是在買房子買車,或者是干別的事情,上面都需要用到戶口本,這樣在自己家拿就會非常方便。如果為了戶口本的事情,再專門跑一趟娘家的話,確實是特別麻煩的。二、結婚后如何遷戶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3、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4、持戶籍證明和相關 ·出版合同需要繳印花稅嗎 出版合同需要繳印花稅嗎一、出版合同需要繳印花稅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二、基本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3、營業賬簿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過失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過失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二、過失犯罪的情形有哪些?(一)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 ·故意毀壞財物違法建筑也算嗎? 故意毀壞財物違法建筑也算嗎?違章建筑可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侵害對象。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查清土地權屬、財物歸屬、違章建筑損失的鑒定依據是否客觀。違章建筑是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雖經批準但批準的內容違法而占地所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故意拆除他人違章建筑而引發糾紛的情形。違章建筑未辦理物權登記或違法進行登記,因此違章建筑人不能取得違章建筑的所有權。但構成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雖然違章建筑人不享有違章建筑的所有權,但由于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占有。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婚內負債離婚時怎么處理 婚內負債離婚時怎么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么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2、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 ·開庭時離婚訴訟要注意什么? 開庭時離婚訴訟要注意什么?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由于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并配有相關例證。特別在看到被告“歪曲事實”的答辯狀后,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被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被告的意見,對于被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 ·工程欠款起訴時效是多久 工程欠款起訴時效是多久大多數拖欠工程款已歷時相當久,甚至超過三年,有的甚至達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經常因法律意識淡薄或礙于情面,怕影響與建設方的關系等原因而錯過訴訟時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現在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時起算,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通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二、工程款已過訴訟時效時該怎么辦?各承包商可以采取書面發款發函,向清欠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投訴,與發包方補充協議或簽訂還款協議等辦法,是訴訟時效中斷。在工程欠款的追討案例中,訴訟時效已過的例子有不少,因此在工程欠款發生后,債權方要及時向債務方追討,了解清楚法律規定的工程欠款訴訟時效是多久,以避免過了訴訟時效而導致欠款追不回的風險。三、工程欠款不還該怎么辦1、與欠款人進行協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處于比較強勢的地位,無論是發包人欠款,還是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欠款,他們都有各種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質量有問題、工程延期、發包人 ·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都是什么? 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都是什么一、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都是什么《合伙企業法》規定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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