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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起訴立案需要什么材料1、民事起訴狀必須要用黑色簽筆字簽本人的姓名加公章。通常起訴司機、車主、保險公司,三個被告交四份起訴狀,證據材料復印件四份。2、原告要提交的證據原告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或交警隊打印的信息資料,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如果受害者死亡的還要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診斷書、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的票據復印件。原告經濟困難的,還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但是要提交當地鄉鎮民政部門或政府出具的困難證明及申請書。3、如果被告為企業時,原告要上網打印其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4、原告為企業的,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原件、代理人身份復印件。5、授權委托書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應有具體的委托事項。公民的委托必須由本人來簽名, ·可撤銷合同有哪幾種情形 可撤銷合同有哪幾種情形一、可撤銷合同有哪幾種情形現行法律可撤銷情形可總結為: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3、第三方實施欺詐,使合同的一方在上當受騙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該欺詐行為的;4、一方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合同的;5、一方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6、顯失公平的合同。7、贈與合同中,動產尚未交付,不動產尚未過戶的,或者受贈人失去生活能力的。8、附條件贈與合同或遺囑中,受贈人未履行義務的。值得注意的是:當可撤銷情形出現時,當事人應當積極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的訴求,否則超過1年除斥期間的,撤銷權滅失,法院就不予支持了。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 ·刑事回避適用情形包括幾種 刑事回避適用情形包括幾種在下列情況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二、刑事訴訟辯護人申請回避可以的嗎《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但對于辯護人(包括律師)、訴訟代理人能否提出回避的申請,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種觀點認為,辯護人的責任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 ·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是什么?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機具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3.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主同意;4.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結算的。綜上所述,工程分包是工程建設中最常見的現象,按照規定,只有工程的總承包方或者建設方可以成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并且,發包人要嚴 ·承包如何規范化的進行? 承包如何規范化的進行對于國家的具體的規定,我們是必須遵照具體的實際要求做出將解決的方式,面對工程質量這樣嚴肅的問題,對于承包,是需要原來的經營者和現在的即將承“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并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由于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承包經營可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也可根據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由原有企業直接與承包者(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以及第三方企業均可)簽訂承包經營協議。包人簽署書面的合同,保證合法性,而且承包的相關的項目和公司需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的要求,不可以以任何理由違法法律的規定,所以小工程承包如何規范化的進行是一個永久的話題,需要長久的努力才達到最好的要求。承包經營管理 ·多次撥打110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罰? 多次撥打110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罰?多次撥打110構成尋釁滋事罪受到的一般形式處罰是拘役或者管制等,在通話中侮辱謾罵、言語威脅接警民警,嚴重擠占社會公共資源,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受到的處罰就是有期徒刑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二、尋釁滋事罪多次如何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不少基層執法辦案部門對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認為“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將“多次”作為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但對“多次”的構成標準卻未作具體的認定。認定尋釁滋事罪 ·承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承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一、對于承包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是當事人間以合同約定的一種經營管理行為,承包者只是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取承包收益。其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中外合營企業的承包者應接受該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沒有任何處分權,并且不得將所承包企業的財產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或贈與;定期向所承包企業的董事會報送企業財務報表。最重要的是,承包者應保證,于承包經營期滿時,所承包的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這種保證形式由風險保證金,或由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但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而且承包者須于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亦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無論哪種保證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于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此外,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但須經董事會同意。承 ·關于仲裁約定的注意事項主要是什么 關于仲裁約定的注意事項主要是什么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3、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凡因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置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二、不服仲裁裁決還能去法院起訴嗎?不能。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后,當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案子經仲裁審理以后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 ·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是怎樣的 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是怎樣的一、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是怎樣的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二、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如何認定?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 ·民事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民事舉證期限是多少天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二、延長舉證期限的情形(一)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這是舉證期限的延長的必備條件。所謂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指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的、無法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證據。其困難可能是證人外出尚沒有找到,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尚需時間,也可能是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如屬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依據《民訴法》和《證據規則》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包括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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