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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債務人起訴債權人可以嗎 欠款債務人起訴債權人可以嗎?一、債務人可以起訴債權人的情形1、對債務數額有爭議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權人,申請法院確認債務數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應予受理。2、債務人對本人所負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確定。如債權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而債權人又不起訴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確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二、債務人起訴要符合什么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三、債務糾紛要提供什么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債務人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債務人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你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企業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內容是什么? 企業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內容是什么?債權是指企業收取款項的權利,一般包括各種應收和預付款項等;債務是指由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企業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現實義務,一般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和預收款項以及應交款項。一、應收及預付款項(一)主要賬戶設置1、“應收賬款”賬戶。2、“應收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3、“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屬于損益類性質,用來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4、“其他應收款”用來核算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5、“壞賬準備”賬戶屬于資產類性質,它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賬戶的一個調整賬戶。貸方登記增加額,借方登記減少額。6、“資產減值損失”賬戶屬于損益類性質。主要用來核算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二)主要經濟業務的賬務處理1、應收賬款發生和收回的賬務處理2、應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需要先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事故責任做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需要先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而此時當事人有權對認定結果表示不服,那么這種時候,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難免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出現錯判的可能,對于錯誤的認定就要有一個糾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也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目前,在救濟途徑的缺失的情況下,碰到此類問題如何解決?下面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界限,結合案例說明,各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 ·法院不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法院不是一定就會判離婚。有的情況下可能是調解離婚,當然也有判決不能離婚的時候。那么具體來說,法院不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法院不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1、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又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不準離婚。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而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均判決不準離婚。3、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判決不準離婚。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若軍人未有重大過錯且不同意離婚,則不準離婚。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這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而且又調解無效,便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雖經調解無效,仍不準予離婚。下列情況當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工程合同違約金規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違約金規定有哪些?一、工程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法對雙方是否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沒有硬性規定,雙方可通過平等協商來決定是否約定違約金及其數額與計算方法。《合同法》分則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一章中,也沒有把違約金作為建設工程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也沒有規定。因此,在工程施工合同當中,違約金條款仍然屬于協商條款,應適用《合同法》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行為的后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我們第一時間應該報警,交給交警處理事故后續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我們第一時間應該報警,交給交警處理事故后續事件,那么交通事故辦案時限是多少呢?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辦案時限,關于車輛以及人的處理均有各自的是時限規定,下面我們為您整理編輯。1、扣押車輛的時限對于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5日+20日+10日+5日=40日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10日: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2、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30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時,應當當場出具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限期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3個月: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3、檢驗、鑒定的時限3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 ·不管是租房還是買房,很多人都選擇通過房屋中介進行這些活動。當 不管是租房還是買房,很多人都選擇通過房屋中介進行這些活動。當然,這樣做固然能為自身帶來一定的便利,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委托房屋中介的風險。接下來,我們就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一、房屋中介的風險有哪些陷阱一:二手房中介公司全包價不透明。全包價包括買方所要承擔的全部房款、契稅、印花稅和中介的代理費(房款的2.5%-2.8%)。但中介公司不會明確告知買房人在交易中需要交納的明細費用,還會從中獲得額外好處。例如,中介公司有一套30萬的房子,但中介會向買者報價32萬,甚至更多,并要求買者支付契稅、印花稅和代理費,中介實際上就比預期多掙2萬元。對于全包價不透明的陷阱,專家建議買方在簽訂二手房購買合同時,要求在合同后附上《費用清單》,并要求同賣方見面,明確買賣雙方購房價格與售房價格是否相同,避免中介公司從中收取多余的差價。陷阱二:買方因為過戶問題“錢房兩空”。買方可能認為,只要自己一手交錢一手交房,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但在正式過戶之前,產權仍然歸屬賣方,并且某 ·夫妻離婚法院怎么判孩子撫養權 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中,夫妻一旦離婚,就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做出處理。而要是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處理的話,則就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了。那么此時法院怎么判孩子撫養權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夫妻離婚法院怎么判孩子撫養權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離婚怎么判孩子?這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有比較原則性法律規定,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那么,具體來說,離婚怎么判孩子呢?接著看下文。二、夫妻離婚案件中,孩子會判給誰呢?夫妻離婚孩子怎么判,孩子會判給誰呢?一般說來,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也就是說,離婚怎么判孩子,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二)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 ·在發生諸如交通事故之類的意外事故而致人死亡時,一般會產生死亡 在發生諸如交通事故之類的意外事故而致人死亡時,一般會產生死亡賠償金之類的賠償。很多死者家屬會認為死亡賠償金是遺產,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現在,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3、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首先,死亡賠償金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其次,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交通事故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方在死者死亡后,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而不是支付給死者個人的賠償。最后,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死亡是其民事權利能力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自由主要是指締結婚姻是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包括了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但實踐中,經常曝出一些干涉婚姻自由的事件。那法律上面規定的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哪些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愿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幾種情形:(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二、干涉婚姻自由的應如何處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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