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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費不發違法么? 高溫費不發違法么?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而不發放的,屬于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里面并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于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于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二、相關規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以上是相關法律法規對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在實踐中,幫助工傷鑒定.找關糸怎么找,還有很多證據可以用來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業務員經手的有業務員簽字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合同,有勞動者為用人單 ·非法集資介紹人有罪嗎? 非法集資犯罪目前花樣百出,網上非法集資問題非常突出,很多人抱著天上掉餡餅的念頭參與到了非法集資的旋渦之中。那么這其中有所區別的是,有的人是在非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到非法集資中來的,并介紹給他人慫恿其“入伙”。那么這種情況下,非法集資介紹人有罪嗎?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二。一、參與非法集資犯法嗎?法集資刑事案件參與人是否犯法,應按法律及參與程度認定。處理非法集資案件,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刑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法院《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等法律和司法解釋。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資詐騙,違法主體包括個人、單位、其他參與人以及廣告宣傳者。二、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和定罪標準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1、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罪標準: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 ·監護人同意書 監護人同意書監護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電話:與出行者的關系:姓名:性別:身份證號:電話:與出行者的關系:出行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監護人(父親姓名)/(母親姓名)知道且同意(出行者姓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獨自/與(同行人)一同赴日旅游,在日旅游期間(出行者姓名)可自行照顧自己的生活、旅游等諸項事宜,并保證其在日期間遵守當地法律法規,按時歸國。特此說明。父親:母親二、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 ·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會受到什么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會受到什么處罰?醉酒駕駛極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和經濟損失。這里要注意區別醉酒駕駛和酒后駕駛的不同,醉酒駕駛是更為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的法律懲處也更為嚴重。那么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會受到什么處罰?負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一、醉駕要判刑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 ·勞動合同簽時間是什么時候? 勞動合同簽時間是什么時候?(一)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也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未簽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歸納:用工前訂立;用工之日訂立;用工之日 ·非法集資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以貸款形式出現的非法集資是我們比較熟悉和常見的,為了保證能夠讓受害者更加堅信其具有“合法性”,通常都會誘騙某些讓受害者信服的人作為借貸合同的擔保人。但是一旦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被連根拔起,那么非法集資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一、非法集資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實踐中,獨立擔保的條款屢屢出現在擔保合同中,但鑒于獨立擔保的擔保責任過于嚴厲,目前僅適用于國際商事領域。因此,在一般商事情形下,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仍嚴格遵循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的邏輯前提。那么,判斷民間借貸構成非吸罪或集資詐騙罪時擔保合同的效力,實為判斷該兩種情形下主合同即“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在民間借貸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情形下,每一次的“民間借貸”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均可以視為一次小型的詐騙犯罪,大量的“民間借貸”結合在一起,形成了“集資詐騙”。因此,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每一次“民間借貸”效力均屬無效,對此,實踐中并無太大爭議。在民間借貸構成非吸罪的情形下,是否每一次的“民間借貸”仍屬無效?對此,實踐中爭議 ·員工自愿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有效嗎? 繳納社保金對于工資不高的員工來說無疑就是直接降低了他們現有的生活水平,為了保證近期的收入能夠支撐自己的生活,很多員工都會動搖繳納社保的念頭,甚至有的員工真的與單位商量自愿將社保費等額兌換成工資。那么,員工自愿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有效嗎?一、員工自愿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有效嗎?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交社保作為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是必須履行的,因此員工自愿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是無效的。需要知道的是,社保是國家強制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并且繳費是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的。如果自己交的話,費用是比企業繳納要多的,因此還是建議不要簽署不交社保的證明書。二、員工可以自愿不交社保嗎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 ·教育行政處罰條例實施辦法具體內容是什么? 教育行政處罰條例實施辦法具體內容是什么?近年來雖然有關部門加大了執法力度,但仍有不法分子利用職權之便在教育考試方面徇私舞弊,這不僅嚴重損害廣大考生的利益,而且影響到國家對人才需求的質量。打擊這種行為,需要有關部門監督的同時,更需要每個人熟知并掌握教育行政處罰條例實施辦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教師本身在受到學生愛戴尊重的同時,更應該為人師表,遵守職業操守。廣大考生也應遵守考場秩序,公平競爭。下面就具體說明相關條文。一、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教育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有效實施教育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 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第三條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實施教育行政處罰 ·為什么執行罰不屬于行政處罰? 公民如果在長時間內連續不交稅費,稅務機關就會通過執行罰的方式促使公民盡快繳納;同樣的公民逃稅行為被行政機關發現,就會被行政機關根據該違法行為直接予以處罰。但是執行法在本質上與行政處罰并不一樣,那么,為什么執行罰不屬于行政處罰呢?為什么執行罰不屬于行政處罰?執行罰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于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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