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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標準和量刑 不管是對針對怎樣的行為,要想定罪處罰,那么就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當然,《刑法》中規定的不同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不同的,量刑標準也不一樣,今天我們就來為您介紹一下侵占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深入了解。一、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二、侵占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侵占罪1、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 ·不動產上有無留置權問題 不動產上有無留置權問題一、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該條規定還賦予債權人以留置權的標的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留置物必須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的,留置權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債權清償,或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變價受償。二、留置權取得的前提,是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標的物的占有但當事人占有他人財產的情況是非常復雜的,有以非法形式占有的,如侵權行為;有以合法形式占有的,如買賣合同、無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權。因此,留置權的標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占有,否則不能認定是合法的占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 ·盜竊轉化搶劫罪的條件有哪些 實踐中,針對三個具體的犯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可以轉化為搶劫罪,這三種犯罪包括盜竊罪、搶奪罪以及詐騙罪。那么您知道盜竊轉化搶劫罪的條件有哪些嗎?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定罪處罰。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或者詐騙或者搶奪行為。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搶劫罪的客觀要件是一致的,只是當場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時間上有所不同,一般搶劫罪是先施用暴力,肋迫手段,后劫取財物;而轉化型搶劫罪,是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為逃避法律制裁,先竊取、騙取、奪取他人財物,而后施用暴力,脅迫手段,因此,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搶劫罪的本質特征相同。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亦不論所得財物數額大小,均可轉化為搶劫罪。二是行為人當場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里所指的當場,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情形都有哪些?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2、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4、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5、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 ·遼寧省征地補償標準 遼寧省征地補償標準遼寧省征地補償標準(一)征地補償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二)其他稅費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況。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3、組織征地聽證。4、 ·征地補償費挪用有什么責任 征地補償費挪用有什么責任一、征地補償費挪用承擔什么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實際上屬于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原則上不屬于土地行政執法的范疇。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二、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 ·法人代表變更時間是什么時候,如何進行法人代表變更 法人代表變更時間是什么時候,如何進行法人代表變更現代人有現代人的活法,現在很多人都會選擇自主創業,創立自己的公司,而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運營模式和經營手段,一般一個公司會在什么情況下變更法人呢?法人代表變更時間一般要多久呢?變更法人代表需要些什么材料呢?都要走哪些程序呢?下面會針對這樣的問題進行介紹,請您繼續往下閱讀。一、變更法人代表的程序1、工商變更:到公司注冊地所管轄的工商部門辦理執照變更,受理后5-10個工作日后領取新法人代表的執照2、組織機構變更:到質量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受理后2-3個工作日后領取3、稅務變更:到稅務部門變更登記證,這里涉及到一個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需要向地稅部門申報和繳納所得到股權的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變更稅務所需材料:(1)《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2)股權轉讓協議書復印件;(3)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有限身份證明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4)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章)、驗 ·現金支票有效期幾天 現金支票有效期幾天一、現金支票有效期幾天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6.23開的支票,7.3是最后一天向銀行作提示付款。由于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二、填寫現金支票有什么要求:1.必須使用鋼筆,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按支票排定的號碼順序填寫書寫要認真,不能潦草,也不能用藍墨水,更不能用紅墨水填寫;2.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不得補填或預填日期;3.收款人名稱填寫應與預留印鑒名稱保持一致;4.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書寫,如有錯誤,不得更改,須作廢重填;5.用途欄應填清真實用途;6.簽章不能缺漏,必須與銀行預留印鑒相符;7.支票背面要由取款單位或取款人背書(即簽章),并核對無誤后送交給銀行結算柜,然后銀行發牌作為取款對號的證明,到出納柜對號 ·海上貨物留置權是什么,怎么成立的? 海上貨物留置權是什么,怎么成立的?一、什么是海上貿易留置權?海上貨物留置權基于民法意義上的留置權,是在海上運輸中發生的以貨物為標的的留置權,同樣是一種擔保物權二、海上貨物留置權在什么條件下才能成立?我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留置權人只能就留置物產生的費用留置該特定財產,卻并不必問該財產的所有人(貨主)是誰。同時,特別留置權不含有債權人出賣標的物的權利,只有當制定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留置權人才可以按規定的程序出賣留置物。海上貨物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用來確保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一種形式。但船方要想利用它達到保護、實現自己權利的目的,一定要對這個權利有一個充分的認識,不能隨時隨地毫不限制地行使這項權利。根據我國法律及國際慣例,行使海上貨物留置權應具備下列條件:1、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海上貨物留置權是由于債務人在海上運輸或海上活動中沒有履行其應付款項的義務,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而賦予債權人留置貨物的一種權利。2、債權人必須占有留置的貨物,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一、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精神,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均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該解釋突破了傳統“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這一司法原則對正確處理所有類型的勞動爭議都應適用。另外,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規定“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精神,用人單位應就其有關職工“擅自離職”的主張進行舉證。二、根據部門規章、勞動政策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凡是勞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勞動政策要求用人單位做到的,用人單位應當就自己遵守了這些規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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