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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欠繳社保,能否起訴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的購買需要經過一定審批手續,雖然政府通過部門規章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作出相關要求,但是對于經濟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無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認定其無效,是否具有購買資格,能否通過審批,以及是否能夠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買受人是否具有購買資格,能否通過審批,以及是否能夠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 ·離婚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離婚協議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離婚協議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執行。但若離婚協議真實、離婚協議訂立早于債務發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因房產無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規定,并不屬于超標的查封,但若繼續執行,很可能對當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響,有違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則。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侵權人而言,行為方式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如有的行為人以作為方式、有的行為人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侵權,但是只要兩者存在共謀,基于共同故意最終發生了侵權,全體侵權人仍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被侵權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權人的行為結合成了一個整體,訴訟時,有的侵權人妄圖通過舉證證明自身行為與損害無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免責。被侵權人應明確,其只需證明侵權人之間存在共謀即可,即使侵權人個人的行為沒有直接造成損害后果,各侵害人仍應就可能的因果關系承擔責任。對于應履行共同注意義務的當事人,不能因為參與人員數量較多、發生參與人員越多、越忽視個人義務的“燈下黑”情況,當損害發生后,所有的應履行共同注意義務的當事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沒有律師資格的能否以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代理公司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看出,沒有律師資格也沒有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主要是看其是否屬于公司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62.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 ·出借方能否僅以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出借方僅以轉賬憑證起訴民間借貸,對方當事人抗辯該轉載不屬于民間借貸款項的,應對該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后,出借方還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將承擔不利后果。 ·出借方能否僅以借條為依據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出借方僅以借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起訴至法院,對方提起抗辯或者反訴的,應當就該抗辯或者反訴承擔舉證責任。當對方就抗辯或者反訴提供了相應的事實證據予以證明后,出借方還應就該借款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對方沒有借條起訴民間借貸關系,我方可能可以提起的抗辯有哪些? 1、買賣合同關系;2、贈與合同關系;3、定金保證合同關系;4、租賃合同關系;5、承攬合同關系;6、保管合同關系;7、機型合同關系;8、行紀合同關系;9、中介合同關系;10、借款為賭資或其他非法用途等;11、借款已還清;等等。但是,我方提出抗辯,將對相應的抗辯理由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后都想取得房屋產權,該如何處理 從審判實踐來看,戀愛期間購置房屋的糾紛,一般呈現的特點是:(1)雙方事先及事后對一旦婚戀不成所購房屋如何處理并無約定。(2)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或預登記的權利人一般為男女雙方,而實際房款(含貸款)大多數由一方全額支付。(3)涉訟時房屋市場價格較購房時均有不同程度上升,雙方都想取得房屋產權。(4)因房價上漲導致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成為雙方爭執焦點。對于戀愛期間為了結婚而共同購房,產權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沒有按份共有的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關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一方取得房屋當予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又由于兩人在購置房屋時以共同組建家庭為目的,雙方均未提供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有過約定的證據,故在共同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后,因市場因素房屋價值獲得增值,該增值部分的財產當依照共 ·婚姻期間書寫的保證書是否有效? 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證書是一方親自書寫的,系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應當預料到如果再做出對不起另一方的事情,離婚時不應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該保證書既體現了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會道德的標準,故該保證書對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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