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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 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實際買賣交易中,時常會出現一些有關擔保的問題,尤其是擔保的種類問題,受到了很多人的關注。其實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已經作出了相應的具體劃分,并就具體的類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在法律上,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廣義上的債的擔保,包括狹義的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本文僅討論狹義的債的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一)人保。人保,是指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并存的債務承擔。我國的擔保法上僅指保證。(二)物保。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先受償的對象,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先權,擔保法上指前3種。(三)金錢擔保。是指于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二、擔保一般都有什么類別《擔保 ·屬于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都有哪些 認定交通事故工傷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比如是否在上班途中、是否因本人原因造成的等,那么具體來說屬于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都有哪些?認定交通事故工傷的時候也需要與一些表面上類似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相區分,避免混淆造成損失,那么哪些不屬于交通事故工傷?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一、屬于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都有哪些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上下班途中雖然不屬于從事職業活動,但是卻是與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于工傷。2003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一般來說,只有在工作中造成的傷害才屬于工傷,但是進行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造成的傷害也可能屬于工傷,那么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是否屬于工傷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是否屬于工傷上下班途中出了車禍屬于工傷嗎?答案是肯定的。具體而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于工傷。2003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構成工傷,沒有責任的限定;2010年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責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責任(同等、次要)才構成工傷。這時要特別注意,在認定職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時應當考慮下列4個必備要素:(1)上下班的規定時 ·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占有? 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占有?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占有?很多人對此都存有疑問,有的人覺得遺失物是無主之物,撿到了就是我的,所以是善意占有;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明知遺失物不是自己的,就應該拾金不昧,據為己有了就是惡意占有。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判定拾得遺失物的行為,這是屬于惡意占有。接下來,我們為你詳細解答。一、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占有拾得遺失物是惡意占有。惡意占有與善意占有的意義在于明確具體占有的不同效力和非法占有人的不同責任。現代各國的法律通常規定:對于惡意占有人不適用動產即時取得制度;無論惡意占有人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取得他人財產,原物所有人均可訴請其返還原物,在惡意占有人對不法占有的財產造成毀損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拾得遺失物的行為是惡意占有,只是此種惡意占有暫時不發生效力,被立法者凍住的一種狀態。當惡意占有人有他主占有的心態及時返還,便構成無因管理;而如果惡意占有人有自主占有的心態不予及時返還,便會產生惡意占有的法律效果。《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全面審查原則的內容包括了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原則其實是比較多的,其中就包括了全面審查原則。從字面上理解,這個原則的意思還是很簡單的,但要是從法律規定上來看的話,這個全面審查原則都包括了哪些內容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檢察院抗訴的理由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第三百九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六)人民 ·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刑事案件中有部分屬于自訴案件,即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這是與公訴案件相對的。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首先還是要搞清楚究竟這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該怎么確定,下文中我們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刑事自訴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輕傷、重婚、遺棄等),被害人無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犯罪中止的處罰是怎樣的? 在刑事犯罪形態中,不僅有未遂、既遂還有中止,此時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認定才行,而我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是相對要輕一些的。那究竟犯罪中止的處罰是怎樣的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犯罪中止怎么認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犯罪中止可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認定: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里包括兩種情況:(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 ·單位犯罪責任具體是怎樣的 單位犯罪之所以區別于個人犯罪,不僅僅是一個主體的問題,而且在整個犯罪構成上,都具有不同于個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既然構成了犯罪,那自然是要承擔責任的。究竟單位犯罪責任是怎樣的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解答。一、單位犯罪責任是怎樣的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依照法律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單位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里所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團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雖然這些單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資格,但是,我國刑法并沒有要求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2、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是說構成單位犯罪首先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在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具體規定中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則 ·現實生活中,建設工程施工之前或期間,建設單位為了維護自己的經 現實生活中,建設工程施工之前或期間,建設單位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往往會與施工單位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數目的金錢,即工程質量保證金來約束施工單位。那么,作為保證金的一種的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時間又是什么呢?一、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是多少?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或建設工程保修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應該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期滿后無工程質量問題才能退還。而如果預留期中出現了質量的問題,施工單位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履行,則質量保證金一般不予返還。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建設工程竣工結束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二、工程質量保證金退回時間是多長時間? ·法院強制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法院強制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我們發現一般只有針對民事訴訟中生效的判決、裁定才會存在強制執行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中的內容,而另一方依法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強制執行也有一定的期限。那究竟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我們為你做分析解答。一、法院強制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少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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