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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能到庭作證的法定條款是什么? 證人不能到庭作證的法定條款是什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訴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條件是什么?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條件是什么?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致、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該證人是否確系法院所傳喚的證人,而這就需要該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同時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法庭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告知出庭證人應當誠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證人作偽證不但會損害某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阻礙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錯判、誤判,降低司法權威。因此,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于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后果。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第1款第(2)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訴訟標的規定的對象是什么? 訴訟標的規定的對象是什么?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訴訟標的是訴的兩個構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個訴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提出的要求保護的實體權利,被告反訴時提出的實體權利要求,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向本訴的原告和被告同時提出的實體權利要求,都有其訴訟標的。訴訟標的與標的物不同。前者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后者,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例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償還1000元借款的訴訟。在這一訴訟中,原、被告之間發生糾紛的1000元借款的借貸關系與返還行為,是本案的訴訟標的;這1000元人民幣,則是這一權利義務關系所指的對象,是標的物。不能將標的物與訴訟標的相混淆。訴訟標的是每訴必備的要素,而標的物則不是。在因為身份關系而發生爭議的訴訟中,則只有訴訟標的,而沒有標的物。二、與其他訴訟因素的區別(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 ·法院調解后多長時間再開庭? 法院調解后多長時間再開庭?調解中沒有達成意合,或者達成了調解協議(非法院調解書)對方反悔而提出申訴了,都會開庭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成功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同意的過程,不能上訴,也不能再起訴。二、法院調解的原則1、當事人自愿原則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愿;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愿。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一、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需要簽合同嗎? 一、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需要簽合同嗎?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約定口頭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二、其他意義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勞動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它適應企業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于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其次,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 ·火鍋店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火鍋店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一、火鍋店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二、故意傷害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 ·離婚了是不是一定要在派出所登記 離婚了是不是一定要在派出所登記一、離婚了是不是一定要在派出所登記不需要。離婚后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戶口簿婚姻狀況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聲明不一致的,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機關進行更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二、協議離婚程條件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3.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三、協議離婚流程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1)申 ·監外執行去了外地怎么辦理? 監外執行去了外地怎么辦理?監外執行的人要去外地長住的,必須按照程序取得矯正機關的同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此有如下規定: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 ·一、有關贈予遺囑何時生效? 一、有關贈予遺囑何時生效?在立遺囑人未去世之前,遺囑繼承人不能開始繼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繼承開始的原因是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且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才開始。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也只有到繼承開始的時候才能確定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遺囑想要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 ·專利權具有屬性是什么? 專利權具有屬性是什么?1、獨占性獨占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成果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于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時間性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3、地域性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么,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二、申請專利需要什么材料?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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