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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撤銷權時效是多久 民法總則撤銷權時效是多久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一、撤銷權時效是多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重大誤解導致民事行為被撤銷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未主張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司法考試的影響——可撤銷民事行為中,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再是統一的,區分重大誤解和受脅迫。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 ·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回避是指有可能影響到案件審理的人,不能參與案件調查審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訴法中關于刑事回避也擁有一定的規定。那么,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刑事回避的適用人員又是什么?我們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一、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1、申請回避的期限。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2、回避的審查與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 ·重婚屬可撤銷婚姻是否受法律支持 盡管說在現實生活當中,在正常情況下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婚姻進行撤銷,比如說在生活當中有一些人可能會存在重婚的這種行為,重婚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當中的規定。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重婚屬可撤銷婚姻是否受法律支持?一、可撤銷婚姻1、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對“脅迫”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謂脅迫是通過恐嚇,威脅的手段,給予婚姻一方當事人精神上的強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時完全違背當事人的意志。例如以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揭發當事人的隱私,毀損重大財產,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當事人精神,肉體造成痛苦的行為。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對方。也可能是父母,親屬等第三者,受脅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 ·刑訴法證據不足不逮捕規定是什么?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增強,人們在生活中的很多行為也會受到法律的制約,從而來確保大多數的人的權力不受到侵犯,會嚴厲懲罰犯罪分子,而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隨意逮捕一個人,需要證據確鑿,那刑訴法證據不足不逮捕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逮捕誰來執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二、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新婚姻法對第三者的處理意見是什么?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生活當中提到第三者很多人都是咬牙切齒的,認為第三者在道德上是有問題的,是破壞夫妻婚姻關系的罪魁禍首。很多人甚至認為第三者就應該被接受法律的制裁,其實在法律規定上也并非如此。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民法典》對第三者的處理意見是什么?您可以一起來了解一下。一、《民法典》對第三者的處理意見是什么?《民法典》并未對第三者進行明確規定。曾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規定中的“第三者”條款,此次被刪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解讀:“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復雜,很難處理。”司法實踐中也不會支持“第三者”。“當‘第三者’到法院起訴要補償金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樣的一種道德倡 ·刑訴法逮捕后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如果觸犯了法律,經過證據的搜集和法院的定罪后,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程序的。逮捕也是有一定的程序進行規范的。那么,刑訴法逮捕后執行的程序是什么?逮捕的適用條件是什么?我們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一、刑訴法逮捕后執行的程序是什么?逮捕的執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捺指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饑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新刑訴法搜集證據的規定是什么? 證據是保證庭審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也是予以定罪量刑的關鍵。所以,我國對證據搜集的法律規定十分嚴格。可是,由于相關知識的小眾化,很多人對搜集證據的具體規定不太清楚。那么,新刑訴法搜集證據的規定是什么?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新刑訴法搜集證據的規定是什么?第五章證據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 ·大家都知道,我們在進行購房的時候,一般是由售樓處來向大家推薦 您都知道,我們在進行購房的時候,一般是由售樓處來向您推薦合適的房源的,但是房子又是由開發商進行開發,房子的銷售和開發商的相關利益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但是您都知道,房地產開發和經營還是存在一定區別的。下面我們就詳細為您介紹一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區別主要是什么?一、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區別主要是什么?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經營這兩個概念是房地產行業運行過程中被廣泛運用的兩個基本概念,它們既相互聯系又有一定的區別。關于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經營,有兩種看法:一種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另一種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看。從廣義的角度來看,特別是站在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經營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如果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經營有著如下重大的差別:(1)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經營在房地產項目市場運作過程中所處的階段不同;(2)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經營這兩種房地產經濟活動的主體并不完全相同;(3)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經營這兩種房地產經濟活動對主體的資格要求 ·不定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需要支付嗎? 不定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需要支付嗎?不定時工作制,也稱為無定時工時制,是對于需要長期作業,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職工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一般情況下來說,法定節假日工作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用的。那么,不定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需要支付嗎?我們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一、不定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需要支付嗎?不定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如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二、不定時工作制的實行條件(一)制度特點:1、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 ·有必要簽訂新員工入職勞動合同嗎 在我們國家我們知道,作為被招聘單位錄用的新員工在入職前都需要在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要簽多少年呢,國家法律對于這一方面也沒有相關的規定,那么有必要簽訂新員工入職勞動合同嗎?下面我們將整理相關的資料為您做詳細的解答。一、新員工入職只簽一年的合同嗎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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