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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地上權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地上權的方式有哪些?我國的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是不能取得所有權的,但是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地上權,也就是使用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和土地抵押權是不同的,當地上權到期后,地上權人可以收回建筑,并向國家取得補償。那么單位和個人如何取得地上權?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的說法。一、什么是地上權?地上權設定、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地上權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這也是制定地上權目的之所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對地上權的期間規定較長。具體期間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還有對地上權本身的處分權,如以地上權設定擔保,地上權可以繼承,地上權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權利,不因建筑物或樹竹的滅失而消失。地上權可以依照法律或協議設定。各國民法都規定,設定地上權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在地上權終止時,地上權人有權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但在地上權人有恢復土地原狀的義務。二、地上權的特征包括哪些?1、地上權為使用他 ·土地使用轉讓的原則是什么? 土地使用轉讓的原則是什么?企業拿到土地后,作為土地使用者,可以將閑置的土地通過出售、交換等方式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與之對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一并轉讓。雙方應該簽署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明確各方責任。那么土地使用轉讓的原則是什么?下面我們跟隨我們具體了解下。一、土地使用轉讓的原則是什么?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 ·什么是成熟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社會關系,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勞動關系理論自誕生以來,經歷了初步發展,成熟和完善。如今,勞動關系已經非常成熟,關于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也比較完善。那么什么是成熟的勞動關系?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我們了解下吧。一、什么是成熟的勞動關系?在企業勞動關系及其運作中,外部環境、工作場所和個人因素是導致工作緊張沖突的三個基本因素;而工作緊張沖突的解決依賴于管理和個人撤出以及勞工運動。勞工運動在解決緊張沖突的過程中,集體談判是基本手段。工會一般就工資、工時和工作條件等同雇主或企業管理者進行集體談判;在集體談判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和有關協議,或對工作場所產生影響,或使工作場所得到改善;工作場所的改善和發展變化又會對外部環境產生影響,外部環境也因此得到改善,外部環境的改善和發展變化又反過來影響企業勞動關系及其運作。二、如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 ·員工辭職后再入職是否還有試用期? 就業是員工和企業的雙向選擇,當員工對待遇不滿時,可以提出辭職申請。在有些特殊情況下,員工辭職后并未找到合適工作,而是又回到原公司上班,重新辦理了入職手續。試用期是新員工都面臨的,那么員工辭職后再入職是否還有試用期?下面針對這個話題,我們談談自己的看法。一、員工辭職后再入職是否還有試用期?1、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后重新入職的,如果過去約定過試用期,那么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約定過試用期,那么可以約定試用期。2、《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后重新入職,屬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在過去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那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有約定過試用期,那么可以約定試用期。二、員工辭職后再入職工齡如何計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 ·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條件是什么? 現在有不少孤寡老人,擔心將來生活上面不能自理,于是和他人簽署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辦理遺贈手續。協議中規定受讓人在履行撫養義務的前提下可以拿到一些老人的財產。這份協議,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條件是什么?下面我們跟隨我們具體了解下吧。一、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條件是什么?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3、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4、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5、遺贈人有配偶并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6、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征得配偶的同意;7、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什么?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 ·網絡詐騙找不到被害人怎么辦? 網絡詐騙找不到被害人怎么辦?針對日益猖獗的網絡詐騙犯罪,公安機關加大了打擊力度。有關機構每天都會發現大量網絡詐騙線索,在破獲的一些案件中,公安機關找不到被害人,不能得到網絡詐騙被害人敘述,這就給后期審理增加了難度。那么網絡詐騙找不到被害人怎么辦?下面我們來聽聽我們的看法。一、網絡詐騙找不到被害人怎么辦?1、公訴案件中,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訴訟,而不是以被害人要求追訴為條件;2、被害人的指控只是證據的一種,如果其他證據足以認定犯罪,則沒有被害人指控或被害人指控不可采信仍可以定罪;3、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無法找到,但是案件真實存在且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達到公訴要求,可以公訴。二、網絡詐騙犯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房屋買賣協議書的范本怎么寫? 很多時候,我們都追求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購買一套房子。所以,我們在買房子的時候都會關注購買房屋相關方面的問題。其中很多人都對房屋買賣協議的合同的一些細節產生關注。因為一份正確的房屋買賣協議的簽訂,是我們對自身利益的保障。也是我們今后發生問題,有效解決問題的有利條件。那么,房屋買賣協議書的范本怎么寫?(一)、房屋買賣協議書的范本怎么寫?甲方(轉讓方):性別,民族,年齡,職業,身份證號:地址:電話:乙方(受讓方):性別,民族,年齡,職業,身份證號:地址:電話:一、甲方將坐落在個人產權的房屋使用所有權以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該房屋產籍號為,戶型為室廳,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樓層為住,(正、廂)樓。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元,并將過戶所需材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天內移交給乙方,否則視為違約行為。由方于年月日前辦理完交易手續并承擔全部過戶費用,將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新房證下發7日內,乙方應將購房余款一次性給付甲方。在乙方交付全部購房余款的當日,甲方 ·法律規定網絡詐騙多少 法律規定網絡詐騙多少錢判刑?現在不法分子詐騙手段非常多,包括網絡詐騙、電信詐騙和手機詐騙等,其中不少人都遭遇過網絡詐騙。按照法律規定,網絡詐騙達到一定金額就構成犯罪,當事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國刑法對詐騙罪有明確的量刑標準。那么網絡詐騙多少錢判刑?下面我們為您具體講解下。一、網絡詐騙多少錢判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 ·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稅義務? 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稅義務?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在土地長期不用,閑置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出租,這樣一來,還能得到一筆租金收入。出租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增值稅、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等。雙方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由哪方承擔。那么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稅義務?下面就由我們來告訴您吧。一、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稅義務?出租土地是由出租方來繳納,這個是《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都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但在實踐中,很多出租方都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方來繳納,這個是商業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對稅務機關的執行沒有約束力,如果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繳納,那由出租人先繳納后再向承租人收取。二、出租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增值稅么?根據《 ·企業破產清算時限是多久? 企業破產清算時限是多久?企業經驗困難,資不抵債的時候,就要進入破產程序,開始破產清算。對于職工而言,其工資及社保公積金等福利待遇在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中的第一位,因此職工都非常關心破產清算何時結束,這樣好盡快的拿到補償。那么企業破產清算時限是多久?下面我們就為您說說這方面的知識。一、企業破產清算時限是多久?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并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復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二、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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