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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不破租賃約定解除方式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約定解除方式有哪些?1.租賃物是動產的。因為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此外,如果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不利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2.先抵押后出租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3.被查封后出租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這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承租人自己承擔。4.租賃物為破 ·一、買賣不破租賃是否以備案為前提? 一、買賣不破租賃是否以備案為前提?買賣不破租賃不以備案為前提,成立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賃關系須有效的存在,換言之,租賃關系的有效存在的準據時點應確定在所有權讓與時。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說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說需要登記。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系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即所有權并未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則該制度也沒有適用的余地。3、租賃物已經交付于承租人“買賣不破租賃”構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外,還需承租人繼續占有租賃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說明其對租賃物沒有使用收益,無此收益則失去了強化租賃權的基 ·一、找律師寫遺囑需要什么費用? 一、找律師寫遺囑需要什么費用?律師見證遺囑按當地的收費標準,一般都要一千元以上;公證的話可能就幾百元。但要注意,若是公證,以后想再撤銷或改變該遺囑,必須再通過公證方式更改,否則原公證遺囑仍然有效。遺囑公證并不是遺囑訂立的必經程序,是由立遺囑人自行決定的。公證遺囑其實也是遺囑訂立的形式之一。二、立遺囑有以下幾種形式:(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最可靠的證據。(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四)錄 ·一、買賣不破租賃后承租費哪個收? 一、買賣不破租賃后承租費哪個收?買賣不破租賃后承租費由新產權人收,出租物在交付轉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間因租賃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二、房屋租賃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 ·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例外情況有哪些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 ·一、按老人遺囑分財產交稅嗎? 一、按老人遺囑分財產交稅嗎?按老人遺囑分財產是不需要交稅的,我國目前稅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沒有規定對于遺產繼承收取遺產稅,但是遺產稅的征收與否正在討論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有相應的規定出臺,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售后公房(根據94方案購買例外)是產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因此如果是子女根據遺囑繼承父親售后公房的,是不需要征收契稅的。二、遺產的范圍包括什么? ·勞動合同簽訂能與分公司簽訂嗎? 勞動合同簽訂能與分公司簽訂嗎?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分公司只是在經營范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沒有限制不能雇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二、分公司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 ·一、員工可以辭職隨時走么? 一、員工可以辭職隨時走么?1、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屬于違法解除。2、如無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況業限制協議及服務期協議,員工離職均不能收取違約金。3、如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有證據證明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另行主張賠償。二、什么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一)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三、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么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辭職后公司可以讓人隨時走嗎? 一、辭職后公司可以讓人隨時走嗎?提出辭職后,公司是有權讓當事人離職。員工遞交辭職報告之后,單位應該在三十天之內安排員工離職。至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是為了避免員工離職,而造成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在員工遞交辭職申請之后,單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隨時安排員工離職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公司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也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 ·一、買賣不破租賃方面的規定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方面的規定是什么?《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并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二、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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