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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限制員工解除合同嗎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出發,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款。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單位能限制員工解除合同的權利嗎?此外,在法律上,哪些情形下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單位能限制員工解除合同嗎辭職自由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勞動者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能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當然如果勞動者行使提前解除權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予賠償。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單位沒有限制勞動者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二、哪些情形單位不能解除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傷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 ·試用期內必須簽合同嗎,公司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更好地了解對方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它對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那么,從法律的角度看,試用期內必須簽合同嗎嗎?此外,在實踐中,公司能單方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試用期內必須簽合同嗎試用期內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范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1、《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梢?,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 ·企業能否延長試用期,試用期辭退員工賠償嗎 法律規定了企業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期限,企業能否延長試用期呢?企業辭退員工的情形已經很常見了,如果企業辭退試用期職工要不要賠償呢?這些問題都影響著試用期員工的切身利益。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做詳細介紹。一、企業能否延長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試用期限是由《勞動法》規定的?!秳趧臃ā返诙粭l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說明,試用期在6個月以內的,符合法律規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則違反了法律規定。按照這一規定,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約定的試用期滿后,不得以理由再延長試用期,否則,即構成違法。企業對于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附加法律以外的條件。二、企業辭退試用期職工要不要賠償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 ·代位繼承的份額有多少,代位繼承能取得多少遺產 一、代位繼承的份額是多少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為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于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這僅是例外。二、代位繼承能取得多少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 ·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相信您都知道,在現實中,可能會因為一些情況而導致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對此接下來就是解除勞動關系。然而,也有一些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這些情形具體包括了哪些呢?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做詳細解答。一、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蓖ㄟ^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勞動者是處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在未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之前,勞動合同不得終止。如果勞動者屬于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上述兩種情況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續延至健康檢查完畢之日和診斷結論出具之日。如果經健康檢查或診斷認定勞動者存在職業病可能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且在之后的醫療期內也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遺囑有哪些的形式,打印并簽名的遺囑有效嗎 公民如果是通過立遺囑的形式來處理自己的財產,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我國規定的遺囑的形式比較多,此時公民就要作出選擇。那究竟遺囑有哪些的形式呢?有的人將遺囑打印出來后簽名,這種遺囑是否有效?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一、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笨梢?,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 ·股權質押登記生效嗎?是否有效 股權質押登記生效嗎?是否有效一、股權質押登記一定要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嗎股票出質并不要求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二、股權質押不登記是否有效力《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 ·構成交通肇事罪要什么條件 無論是構成怎樣的犯罪,肯定是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的,不然就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對于交通肇事罪來講,您知道構成交通肇事罪要什么條件嗎?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一、構成交通肇事罪要什么條件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二、交通肇事罪怎樣量刑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合同沒有履行期限,是否有效? 合同沒有履行期限,是否有效?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合同已經簽訂了,而且合同買賣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各司其職的執行了,一段時間后發現合同沒有履行期限,那么問題來了,合同沒有履行期限,是否有效呢?接下來我們就這一問題給讀者做一做解釋。一、合同沒有履行期限,是否有效?有效。對于《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一十條和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在債務糾紛中的適用,應理解為: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起算。當然,如果債權人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寬限期)屆滿時起算。二、什么是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 ·試用期要簽合同嗎,試用期內應注意哪些陷阱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它的義務,但有不少人都不知道該合同應該在什么時候簽訂。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處于試用期要簽合同嗎?大部分的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介紹吧。一、試用期要簽合同嗎試用期是要簽合同的。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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