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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死亡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 員工死亡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員工死亡屬于被動離職,主動離職也就是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來位勞動關系的行為,自動離職往往是一自種違法行為。員工死亡所導致的后果是勞動百合同的終止,如應工傷死亡的話單位還應當支付撫恤金。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度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問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答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員工離職的方式哪幾種?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愿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雇用關系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為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 ·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如何處罰? 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如何處罰?用槍將人打傷時怎樣判刑,依據持槍人的意愿而定,如果是故意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是殺害對方的,可按故意殺人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如何處罰非法持有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嗎?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嗎?一、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嗎?如果民事案與刑事案件相關聯的應當停止民事案件執行。對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這種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以參考公安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11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并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第13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 ·中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有哪些原因? 中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有哪些原因?中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二、發回 ·企業欠債認繳注冊資本的規定是什么? 企業欠債認繳注冊資本的規定是什么?企業欠債認繳注冊資本的規定是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二、認繳制可以隨意填寫注冊資金嗎?注冊資本虛高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強制性監管的放松意味著企業和投資者自己要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因為自己認識不夠引起的風 ·銷售者對于商標侵權能夠說明合法來源會承擔責任嗎? 銷售者對于商標侵權能夠說明合法來源會承擔責任嗎?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銷售者符合下面三個條件,即使構成商標侵權,也不用承擔侵權責任。第一,不知道自己侵犯他人商標權。如果銷售商明知自己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仍然從事該行為,該銷售商和生產商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就不能免除了。第二,該侵權商品屬于合法取得。取得方式不限,可以是贈與取得,也可以是買賣合同取得。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取得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取得均屬于非法取得。第三,必須說明提供者。因為商標侵權已經確定,權利人已經造成損害,而銷售者沒有過錯無需賠償,對于權利人的損害,就必須找到確實的追償者。對于那些拒不說明提供者或者“忘記”提供者的銷售者,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因為,銷售者和商標權人相比較,商標權人更值得同情和保護。二、商標侵權的訴訟流程是怎么樣的?當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他人侵犯,商 ·注冊資本跟業務規模有聯系嗎? 注冊資本跟業務規模有聯系嗎?注冊資本跟業務規模是有聯系的,這個聯系表現在:1,經營日常用品的超市和普通商務公司,注冊資金多在50萬元;,2,生產經營特種設備的公百司,注冊資金最低在1500萬元,因為這是行業規定;3,而保險公司這度些單位,經營范圍當然是各類商業保險,人壽保險等等,注冊資金門檻更高一些。4,雖然有上述區別,但是對于同行業企業來說,經營范圍和注冊資金之間內并不是正相關的關系。比如同樣是特種行業,經營范圍相同,但是有的企業注冊資金2000萬元,有的企業注冊資金5000萬元,關鍵看企業實力和容經營者的想法。畢竟注冊資金高一些,可以展示企業的實力和規模。二、注冊資本對公司有什么影響?1、由于注冊手續的費用是按資金多少的百分比來算的,所以注冊資金多,注冊手續費就貴。雖然工商免費了,稅務還是按照注冊資金來收印花稅的。2、公司注冊資本越高,所承擔的民事責任越多。3、注冊資金多寡,一定程度上表示該公司的資本是否雄厚,有沒有做大項目的能力,客戶有時候會以注冊資金作為一種合 ·廣告語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 廣告語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一、廣告語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是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于廣告語可以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經過了著作權登記的廣告是有版權的。廣告語通常以文字為基礎,例如:視覺類廣告以文字內容為基礎,結合圖像、色彩等可視性要素結合,呈現出廣告形式;包含聽覺內容的廣告亦以文字內容為基礎,結合聲音等聽覺效果進行呈現。對于以文字為基礎的廣告語,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應將其置于著作權法的保護框架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理論上來講,只要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就可以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侵害著作權保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1、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損失。2、行政責任:(1)警告;(2)責令停止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3)沒收非法所得;(4)沒收侵權復制品及制作設備;(5)罰款;3、刑事責任:(1)、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 ·相關的農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相關的農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不能。農民對宅基地擁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能繼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遇到拆遷的話,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拆遷補償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所有權是歸產權人所有的。另外一種是對宅基上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的使用權并不屬于遺產部分,所以不能繼承。《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接受轉讓、購買百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度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繼承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 ·反租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反租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反租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三年時間。除此之外,還有最長訴訟時效。從簽訂合同之時起算,《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是因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之故,物的使用價值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如果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過長,即與臨時讓渡物的使用價值的租賃合同的目的不符,容易導致物的返還糾紛。就租賃合同的期限而言,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約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超過的部分無效,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二、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規定是什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對于權利人來講,其在法律上的勝訴權消滅。但是其民事上的實際權利是存在的,即其權利并沒有因為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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