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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征收方式確定是怎樣的 印花稅征收方式確定是怎樣的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二、免征印花稅的有哪些情況(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三、印花稅計稅方法是什 ·離婚出軌必須需要什么證據 離婚出軌必須需要什么證據一、離婚出軌必須需要什么證據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另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通信、電子郵件或聊天記錄保證不變。如果法庭接受此類證據,則應建立完整的證據鏈,以相互證實。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聊天記錄的過程中,由公證處進行公證。法院在起訴離婚時很難接受自己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聊天記錄等婚外情證據。2、保證書或悔過書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悔過書表明自己今后“決不再犯”的決心。這類保證書或悔過書是會被法院采信的。3、照片由于婚外情證據必須依法取得,如果要求偵查公司拍照,在操作過程中應充分調查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以確保婚外情證據的合法性,從而達到提供有效證據的目的。法庭離婚中的婚外情。4、錄像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5、錄音夫妻協商婚外情時 ·民警超期羈押屬于犯罪行為? 民警超期羈押屬于犯罪行為?一般來說,超期羈押行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濫用職權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超期羈押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有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有的認定為濫用職權罪。我以為,對于故意實施超期羈押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1、濫用職權罪的成立要求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來,較長時間的非法羈押他人、剝奪其人身自由,就可謂給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但由于人們對人身自由這一權益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甚至輕視、忽視人身自由這一利益,未能將對人身自由的剝奪認定為造成了嚴重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有濫用職權致人重傷,死亡等肉體上的損害才認定為給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才構成濫用職權罪。因此,如果將超期羈押行為以濫用職權罪論處,那就意味著只有當超期羈押致人重傷、死亡的,才構成犯罪,必然過于縮小了對超期羈押行為處罰的范圍,不利于抑制超期羈押現象,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2、對超期羈押行為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有利于做到罪刑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對比表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對比表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后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發生勞動爭議后就可以申請立案。4、適用法律不同。經濟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通過仲裁一裁終局法律手段解決的方式,適用的是《民法》、《合同法》、《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慣例和商業規則。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爭議, ·逃稅的行為具體都有哪些 逃稅的行為具體都有哪些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二、如何區別避稅和逃稅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后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范。(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后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后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 ·構成尋釁滋事罪可以判緩嗎 構成尋釁滋事罪可以判緩嗎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4)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所以犯尋釁滋事罪,滿足緩 ·不在行政復議范圍的包括什么 不在行政復議范圍的包括什么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二、行政復議有哪些原則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是指通過行政復議法所確立和反映的,貫穿于行政復議全過程,具體規范和指導行政復議的法律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簡稱《行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包括哪些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包括哪些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筑物內屬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墻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 ·屬于犯罪的預備行為是什么 屬于犯罪的預備行為是什么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制造條件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根據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如行為人為實施盜竊活動而事先查看銀行所處的位置、保險柜放置的地方、毗鄰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線等。(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樓頂下滑入窗技術。(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是指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排除實行犯罪時可能遇到或已經遇到的障礙,以便進一步實行犯罪創造有利條件。既可能是單純地排除障礙,等待時機成熟再實施 ·治安處罰包括哪些處罰? 治安處罰包括哪些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于資格罰的范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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