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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律師酒后自殘算不算工傷 一、法律規定律師酒后自殘算不算工傷不算。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于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數據存在差異,各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期限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1、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2、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 ·如果對方犯重婚罪怎么辦理 一、如果對方犯重婚罪怎么辦理重婚罪的處罰分兩個部分:(1)刑事處罰: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民事處罰:重婚罪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婚姻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是重婚罪(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這里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 ·老公外面有女人可以告他重婚嗎? 老公外面有女人可以告他重婚嗎?不可以,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子女撫養權有爭議必須起訴離婚嗎 子女撫養權有爭議必須起訴離婚嗎一、子女撫養權有爭議必須起訴離婚嗎必須要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能夠協商的,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向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主張孩子撫養權,法院會根據優于孩子成長為原則和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考慮判令,如孩子未滿2周歲的一般判令給母親,如孩子長期跟隨一方共同生活的則一般會判令給該方,孩子年滿10周歲的,一般會考慮孩子的選擇。如有證據證明該方不利于孩子成長的除外。二、起訴離婚撫養權應該怎么判定(一)子女隨母親生活的情形: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 ·仲裁庭裁決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仲裁庭裁決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二)、審查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受案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以補充。(三)、仲裁前的準備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嗎?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善意取得,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系。票據權利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初始取得票據權利,而不是從其他權利人處受讓票據權利。二、票據權利原始取得方式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兩種情形::1、持票人直接通過出票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權利,簡稱出票取得;2、持票人依法從無票據權利處分權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簡稱善意取得。根據一般情形,當事人取得票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從出票人處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2、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3、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三、《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的取得限制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持票人在善意和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依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注銷都有哪些情況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注銷都有哪些情況1.解散事由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的確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清算事務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4.合伙企業 ·事實婚姻怎么辦理結婚證 事實婚姻怎么辦理結婚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法律上確定婚姻關系成立的依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較之以前有很大簡化,不再是一件麻煩事。雖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有一定的差異,但是總體來說,都是要經過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程序。申請是要結婚的男女雙方要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填寫結婚申請書。結婚申請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由一方單獨申請,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申請時,應當帶上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在當地有強制婚檢規定時,還應當帶上婚前體檢證明。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或復婚時,還應帶上離婚證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準予離婚的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然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的結婚深情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全部符合結婚條件,就 ·應酬飲酒死亡算不算工傷? 一、應酬飲酒死亡算不算工傷?應酬飲酒死亡不算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二、工傷認定范圍《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 ·公司法中的隱名股東如何變更 公司法中的隱名股東如何變更?一般來說,隱名股東的顯名程序如下:1、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允許當前顯名股東將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同時,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2、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3、隱名股東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印花稅在地稅部門,所得稅個人在地稅部門,單位在國稅部門);4、提交公司相關文件,交納稅費,辦理完稅憑證;5、股東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二、隱名股東顯名的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顯,從立法邏輯上看,該款參照股權對外轉讓的思路,來規制實際出資人“轉化”成為公司股東的路徑,換句話說,隱名股東的“轉正”途徑是股權對外轉讓。但此間就存在一個有疑問,能否對該款采取反對解釋,認為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經由變更登記等手續而成為公司股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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