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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后多久開庭? 檢察院立案后多久開庭?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多久開放,但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二、《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 ·一、交通事故車速認定需要多長時間? 一、交通事故車速認定需要多長時間?交通事故車速認定一般是20天之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 ·一、駕駛人員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嗎? 一、駕駛人員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嗎?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駕駛人員需要坐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了詳細的明確,其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所以說,致1人死亡,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 ·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多久 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二、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6)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7)有無附帶民 ·二審發回重審如何辦理退費 二審發回重審如何辦理退費?1、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向案件承辦法官提交退費申請。2、承辦法官當日對退費申請進行審核,填寫《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結算通知書》,并經相關負責人審批。3、當事人持《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結算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法院財務窗口辦理退費業務。4、財務人員當場對退費業務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開具《人民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退費)》,辦理退費業務。二、二審發回重審訴訟費退費的相關規定是什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二審的,是需要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的,而法院二審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應該退還交納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專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三、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①原判決 ·一、交通事故對方不給錢賠償怎么辦? 一、交通事故對方不給錢賠償怎么辦?交通事故對方不給錢賠償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這屬于民事賠償責任糾紛,法院判決書下了以后,對方不給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法院交納一定的費用。判決書下來了如果對方確實沒有財產執行的話,法院會判中止執行。等可以執行時再執行。一般這個的追溯期限是2年。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哪些方式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哪些方式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哪些方式?(一)自行辯護(二)委托辯護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三)指定辯護指定辯護包括: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條件是什么?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特征是什么?第一,刑事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同一、重合的;第二,刑事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的原因是同一的,即都是被告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導致;第三,刑事訴訟被告人 ·開庭前原告要做什么準備什么? 開庭前原告要做什么準備什么?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收集與訴訟主張有關的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規的,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如果是被告家屬的可以做以下準備:收到起訴書副本后,圍繞訴訟主張收集證據,證明原告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提交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反駁。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二、開庭審理的步驟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 ·一、在廣東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在廣東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1、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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