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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去處理說等通知需要多久? 無證駕駛去處理說等通知需要多久?無證駕駛去處理說等通知需要幾個禮拜的時間甚至幾天的時間,無證駕駛處罰如下所述,1、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可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并處拘留15天的處罰。3、特別聲明: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1)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2)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 ·工作了五年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工作5年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盡可能的降低成本,不愿意對工人承擔應有的責任,不愿意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2、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就業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3、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合同,就業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就業者到用人單位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或者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任何合同。但是,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就業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 ·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股權轉讓協議撤銷: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和處分,如撤銷權不行使,合同繼續有效,反之,則無效。我國法律規定,對于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3、因欺詐而訂立的。4、因脅迫而訂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包括什么內容?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一般應當具備如下條款:1、鑒于條款。一般用來描述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股權轉讓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標的。2、目標公司介紹。目標公司介紹包括當前股東名稱、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 ·民法典物業停業主電怎么處罰 民法典物業停業主電怎么處罰?物業公司停業主電的處罰標準沒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享有停水停電權利的權利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而非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情況下,賦予物業服務企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一約定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并且,由于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水費電費義務,即使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替其收取水費電費并可以停水停電作為收取費用的手段,物業服務企業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服務費用,因為供水供電不是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從供水供電公司得到授權的范圍是有限制的。二、物業公司停水電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物業停業主的電,應該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管轄法院怎么找? 合同無效糾紛的管轄法院的確定雖然只是對合同效力的確認,但也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法律適用處理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3章,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涉及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部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于問題的解釋(二)》第二部分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其他特定合同專門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三、什么是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對當事 ·房子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一、房子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房子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一、房子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居住權與所有權是所有權優先,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并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系。至于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實占有為實現條件的。二、所有權有哪些法律特征?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于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其行使權力的干涉, ·一般無效合同能否判決解除 一般無效合同能否判決解除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需解除。所謂無效合同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當具備一定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或雙方協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終止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合同解除可以是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約定解除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出現某些法定情形時解除合同。但不論是哪種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而言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即從來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從來未產生,因此無效合同根本無需解除。二、無效合同處理方式有哪些1、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說,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 ·買賣遺失物的合同有效么? 買賣遺失物的合同有效么?一、買賣遺失物的合同有效么?買賣遺失物的合同是無效的,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拾得人要保管好拾得物,但是無權處置拾得物的,私自處置拾得物的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逗贤ā返?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系,統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于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后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并非同時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為過程本身就包 ·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嗎? 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嗎?一、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嗎?需要根據實踐中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來判斷,如果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在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單方面解除合同就不屬于違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合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定義有哪些區別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定義有哪些區別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合同的成立只需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成立的判斷側重于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則側重于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來,那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還是生效則無法判斷。2.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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