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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服刑期間是否中止訴訟時效? 一、債務人服刑期間是否中止訴訟時效?債務人服刑期間訴訟時效中止的。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再一類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二是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三是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二、法律規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三、中止訴訟時效的其他相關(一)、執行中止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 ·如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認定 如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認定(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 ·一、結婚兩年要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一、結婚兩年要離婚財產如何分配?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 ·離婚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離婚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根據我國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允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但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即關于允許變更的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案件中尚未超過舉證期限,所以變更訴訟請求還是可行的。二、離婚案件立案通常要帶哪些材料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的寫法以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在《如何書寫離婚起訴狀?》中已有陳述。2、身份證。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即可。3、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并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花錢,如上海浦東民政局婚姻管理處,他們無償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和核對章。但如果復印相關婚姻登記材料,需要交納一定的復印費用。4、部分財產的證據材料。這里強調的一定是部分證據 ·代位追償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代位追償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怠于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 ·小區業主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基本權利?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發行物業服務合同;(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二、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需要履行哪些基本義務?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4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能抗訴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能抗訴嗎?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1、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后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2、對于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回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 ·檢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沒事了? 一、檢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沒事了?不是,檢察院不批捕,只是代表不符合逮捕的條件,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仍應追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四是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不批捕還會公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系。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 ·法院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 ·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是什么 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是什么(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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