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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變更具體內容有哪些? 新《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關于該《合同法》有部分變更,大部分人對勞動合同法變更的部分不是很清楚。《勞動合同法》變更最引人關注的是“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那么具體修改了那些部分呢?下面就有我們詳細講解一下。一、《勞動合同法》變更第一點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
·單位犯罪起訴書檢察院不起訴是沒罪嗎 單位犯罪起訴書檢察院,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偵查以后,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尚未構成犯罪,不具備起訴條件,檢察院不會將案件移送法院,是檢察院在案件審查階段終止刑事訴訟,案件屬于違法,但是沒有構成犯罪,是免除刑事責任。單位犯罪起訴書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就不構成犯罪一種是情節較輕只是一般違法事件而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不會被檢察院起訴,只能算違法行為,不算犯罪。再一種是符合不起訴的性質而沒有被檢察院起訴的情況,應該是一種負刑事責任
·房屋繼承公證費收按房屋面積收取嗎? 一、房屋繼承公證費收按房屋面積收取嗎?房屋繼承公證費收不按房屋面積收取,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二來收取,最低不得低于200元。1、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公證費是房屋評估值的2%,正常過戶就不需要了。如果房屋沒過五年,正常過戶要交營業稅,繼承不用交。2、繼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賣的話,永遠都有個人所得稅(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過戶的話如果超過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這一套房子就沒有個稅,如果有的話也沒有這么多(房款差額的20%或房款的
·離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 ·公司法人要簽勞動合同嗎? 公司法人要簽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只針對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是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所以法人代表與企業不需要簽勞動合同。二、公司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常常會混淆兩者的涵義。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具體區別如下:1、兩
·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一、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二、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
·公證與民間證明的主要區別 公證與民間證明的主要區別(1)性質不同公證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活動,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法律監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2)主體不同公證是國家司法證明機構一一公證機構所作的證明活動,民間證明則是公民或非法定機構所作的證明。(3)效力不同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而見證等民間證明則下具有法律效力。(4)證明范圍、內容不同公證能證明各種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不受行業
·房子的產權到期了怎么辦房屋產權期限是多久 房子的產權到期了怎么辦房屋產權期限是多久一、房子產權到期了怎么辦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了解第一種方法得到您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按照新頒布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什么是司法強制拆遷?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改為政府申請,由法院負責司法強制拆遷。一是有利于公眾重拾對公權機關的信心。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基礎建設日新月異,舊城改造如火如荼,凸顯出拆遷補償、拆遷安置、強制拆遷等諸多問題。拆遷雙方的利益矛盾顯得格外突出,“鏟車和汽油瓶”之間原始對抗的悲劇屢見報端。強制拆遷權回歸至法院,本身是政府公權的自我讓步,顯示出爭取民心所向的巨大信心和勇氣。司 ·女方懷孕后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女方懷孕后是否可以要求離婚?我國婚姻法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別保護,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對女方沒有限制。也就是說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那懷孕期間離婚的孩子由誰撫養?這一問題不僅關系到男女雙方的權益,還關系到子女的權益,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一、女方懷孕后是否可以要求離婚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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