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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嗎 職工在離退休之后,有可能會被公司返聘回去,此時雙方之間又會重新建立一種用工關系,但此時就不能再認為是勞動關系了,因為離退休返聘人員已經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那么此時他們之間還要簽訂勞動合同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離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嗎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 ·證券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哪一個 證券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哪一個一、證券法律法規調整對象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有其特定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證券法也不例外。就證券法理論而言,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證券關系,即證券融資關系。它既包括平等主體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和證券商等平等主體之間因證券發行和交易而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也包括證券監管機關因監督管理證券市場參與者所產生的證券監管關系。需注意的是,實踐中,各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是有所差異的。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一般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等)、貨幣證券(如支票、匯票、本票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根據《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 ·拆遷設備設施該怎樣補償 拆遷設備設施該怎樣補償一、拆遷設備設施該怎樣補償設備設施賠償方面爭議最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幾個原因:1、是政府拆遷政策和一般操作規程對此項目是適當賠償,而不是充分賠償;2、是沒有中介機構能夠進行專業評估,無法出具評估報告;3、是被拆遷方無法提供大量詳細的損失資料;所以雖然現在已有拆遷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此項目評估,但評估價值與企業實際損失差距較大。二、企業拆遷的補償費用有哪些1、停產停業損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對于“適當”的標準,何為“適當”、其計算依據、計算方法,何種情況下是“可以”補償,何種情況下是“不可以”補償,該條例并沒有統一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進行規定。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個遺憾。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能夠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更為明晰、清楚的 ·勞動者什么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由于勞動者與用人之間地位的懸殊,我國《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制定的條文多數傾向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了雙倍工資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什么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請跟隨我們一起在安文鎮進行了解。一、勞動者什么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1、《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雙倍工資的前 ·小產權房拆除怎么進行補償 小產權房拆除怎么進行補償一、補償范圍雖然小產權房所占土地是集體建設用地,但具有很多商品房的特點,因此其拆遷補償應當做到兩個方面的統籌:一方面應該根據其市場價和區位差價,采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辦法計算總體補償范圍;另一方面應當考慮土地出讓金和相關房產稅費的繳納不完全情況,參考當地農民住宅拆遷辦法,對其補償范圍請求予以一定限制,將地上物補償款、搬遷費用、區位補償款、土地補償款中的某幾項分給小產權房所有權人,剩余項分給售房農民。二、補償標準對于小產權房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實行公平補償原則,區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還是商業用途,參照交易價格、周邊國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場價格,以市場比較法確定相應的補償標準。三、補償方式我們知道,根據現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以及二者的結合。補償方式可以完全交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選擇,這里面體現的僅僅是權利人對財產權實現的選擇權,從這個角度來講,可以賦予小產權房所有權人別無 ·勞動合同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怎么辦 勞動合同關系到每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可能會根據各項條件解約,孕后可能會面臨的解約風險更重。下面我們就為您總結歸納一下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方面的問題,希望可以對您了解勞動合同解除時懷孕的處理有所幫助。一、違法解除懷孕員工勞動合同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四條規定?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1990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復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 ·在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意見達成一致之后簽訂的。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雙方才能達成合法的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而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不屬于單位的正式員工,那么此時單位要給試用期勞動者購買社保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試用期是否要簽勞動合同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作法適得其反。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作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么確定范圍 在男女共同生活期間,也是會產生一些共同財產的。而日后要是感情不和分開了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共同的財產作出處理。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先搞清楚男女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么確定范圍。接下來,我們就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一、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么確定范圍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一)、工資、獎金;(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了內容方面之外,作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發生同居糾紛如何處理 建立同居關系的時候,就應該想到,這樣的關系是對自己不負責的一種行為。實踐中,男女之間發生同居糾紛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在遇到這種糾紛的時候,他們一般是如何處理的呢?接下來,我們就來告訴您發生同居糾紛如何處理。一、發生同居糾紛如何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規定可知,男女雙方因同居關系而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一)對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關系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系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 ·婚姻無效時財產怎樣分割 婚姻被認定無效的,相當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財產自然也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那當婚姻無效時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呢?婚姻無效時的財產分割與非法同居時的財產分割不同,卻又很多相似之處。下面,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婚姻無效時財產如何分割對于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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