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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是什么? 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是什么(一)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成為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有哪些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解決生存期短、不良資產余額巨大的矛盾,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占據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主導地位。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公司債權性資產的權利無瑕疵。(二)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 ·一、在離婚孩子判男方女方撫養費怎么辦? 一、在離婚孩子判男方女方撫養費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二、撫養費要支付到什么時候?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周歲為止。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 ·簽署離婚協議后能否反悔 簽署離婚協議后能否反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離婚協議除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外不得反悔。二、離婚協議要公證嗎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就是說,男女雙方離婚,要么 ·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會發生在同一個案件之中嗎? 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會發生在同一個案件之中嗎?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不會發生在同一個案件之中,應訴管轄本來就是無權管轄,被告人未應訴或者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民事訴訟法管轄法院的不同情況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檢察院建議不批捕讓取保候審說明是無罪的嗎 一、檢察院建議不批捕讓取保候審說明是無罪的嗎?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是無罪的,取保候審只是說暫時不需要被關在看守所。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食用條件是:(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二、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幾種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 ·江蘇省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江蘇省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一、江蘇省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江蘇省十級工傷賠償標準如下: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二、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 ·什么是海關行政訴訟 什么是海關行政訴訟一、什么是海關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也可以稱為司法審查,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就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是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一種法律監督制度。作為相對人來講,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制度。具體到海關行政訴訟,就是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的國家訴訟活動。二、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是行政訴訟活動中最基本的訴訟參加人。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確定誰有資格成為原告。一是如果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這時提起訴訟的近親屬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訴訟代 ·刑事案件中警察報捕一般會批捕嗎 一、刑事案件中警察報捕一般會批捕嗎?警察報捕檢察院也不一定會批捕的,除非滿足以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刑事案件批捕的流程是怎么規定的?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2、檢察院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3、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三 ·怎樣簽離婚協議 怎樣簽離婚協議一、怎樣簽離婚協議協議離婚簡單便捷,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6、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7、違反協議的責任。二、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的問題:(1)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 ·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和被告是行政訴訟活動中最基本的訴訟參加人。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確定誰有資格成為原告。一是如果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這時提起訴訟的近親屬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此處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兒媳、女婿。同樣,對于有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提起訴訟。二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三是海關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與被撤銷、變更的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對撤銷行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四是當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其近親屬可以依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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