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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證據是指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審理案件的基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 ·在我國未買交強險的賠償多少錢 事實上,您是應該相信國家站在宏觀角度上去強制規定的一些事情的,可是當下交強險已經明顯凸顯出來是必不可少的汽車保險的情形之下,還是有極少一部分人就是因為心疼那一點保費,所以就是不投保。但是主要責任人有沒有交強險都是該賠當事人多少錢就必須得賠多少錢的,不能說沒買交強險,對受害者的賠償也就相應的減少了。一、在我國未買交強險的賠償多少錢?交通安全法規定交強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如果對方車主違反規定,沒有投保的話,責任在車主,應由保險公司承
·發生勞動糾紛能直接起訴嗎? 我們知道,對于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過,對于勞動者來說,如果發生勞動糾紛能直接起訴嗎?如果可以,那么對于勞動糾紛案件應如何舉證呢?這些問題都是勞動者需要了解的,以便能夠有效地解決勞動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一、發生勞動糾紛能直接起訴嗎?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一般不能直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
·介紹拐賣兒童罪是否能定從犯 介紹拐賣兒童罪是否能定從犯介紹拐賣兒童的行為是會被認定為共犯處理的,拐賣兒童的行為是以出賣為目的的,而兒童的認定是在未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和女童,如果是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那么久會構成拐賣婦女的罪行,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這里的8種情形具體包括:(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將兒童賣往
·商標異議和無效的區別是什么? 商標異議和無效的區別是什么一、商標異議和無效的區別是什么1、受理的時間點不一樣(1)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即只有商標仍處于初步審定公告這個階段。《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
·扒竊罪是否屬于盜竊罪? 一、扒竊罪是否屬于盜竊罪?扒竊罪是屬于盜竊罪,一般盜竊行為要求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屬于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
·到底怎樣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到底怎樣才構成故意傷害罪認定怎樣才是故意傷害罪,需要從立案標準和構成要件入手分析。(一)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法定的輕傷及其以上損害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二)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
·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從哪個時間起算 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從哪個時間起算一、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二、特別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
·2023年勞動法裁員補償標準 在2020年期間,公司進行裁員計劃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 對于當街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其實并不一定就會構成搶劫罪,此時雖然有搶財物的行為,但由于沒有采取暴力行為,只是趁對方不注意而奪取財物的話,那此時一般會認定構成搶奪罪。而只有采取暴力方式壓制了對方反抗的,才會被認定構成搶劫罪。而不同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不太一樣的,其中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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