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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解除合同可以嗎? 房屋延期交付解除合同可以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規定,你若想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回購房款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你對開發商交房進行了合理催告。(2)開發商在經催告后的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及時交房。(3)你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未有關于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別規定。如若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你有權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其退還你所交的購房款。由此可見,在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時候,作為購房者并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二、逾期交房購房者如何維權對于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根據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具體如下:(一)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約定處理。(二)在合同中對逾期交 ·一、做兼職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做兼職可以隨時辭職嗎?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不論公司是否同意。實際上班的工資公司應該正常結算,不得克扣。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二、兼職特點1、行業傭金比例由 ·商標是否侵權要怎樣判斷 商標是否侵權要怎樣判斷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準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于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兩種例外情形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兩種例外情形是什么?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 ·招搖撞騙罪管轄法院是哪里? 招搖撞騙罪管轄法院是哪里?一、招搖撞騙罪管轄法院是哪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招搖撞騙罪的管轄法院應為招搖撞騙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所謂的“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一般是指以下情況:1、被告人流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其居住地的群眾更了解其犯罪情況,對人犯的押解又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2、人犯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居民強烈要求在居住地審判的案件;3、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管制,而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考察改造的。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 ·派遣制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派遣制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嗎?1、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2、辭職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就行了,單位一般讓你交接好手上工作就行,不會留你一個月的,跟你前幾年合同沒關系.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一、如果強行調崗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如果強行調崗可以隨時辭職嗎?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具有以下三種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2、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 ·如果犯罪未遂一般判幾年? 如果犯罪未遂一般判幾年?看具體行為涉及到哪個罪名罪名涉及到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未遂量刑可能從7年開始。涉及到10年有期徒刑未遂量刑可能從5年開始。量刑在7年未遂可能從3年開始判罰。量刑在3年以內未遂可能量刑1年。也就是說未遂犯只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具體量刑標準還是要看具體犯罪的罪名的量刑標準,比照既遂犯,未遂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二、犯罪特征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 ·構成共同犯罪中幫助犯未遂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共同犯罪中幫助犯未遂的條件有哪些?1、實行犯接受了幫助。“接受幫助”,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指接受了物質幫助與精神幫助,也包括如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已有通謀,但尚未實施該幫助行為的情形,此種情形至少在強化被幫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幫助,應屬于廣義的接受了幫助。另一種是幫助者提供了幫助行為,但屬于無效幫助。2、實行犯已著手實行犯罪。著手實行犯罪是區別犯罪預備與未遂的標準,不應混淆兩者的界限。另外,此處所指的犯罪是指沒有超出共同故意范圍內的犯罪,換言之。就是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3、實行犯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幫助犯是否完成犯罪,從屬于實行犯,實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幫助犯成立未遂的一個前提,同樣,此處所指犯罪是指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4、未完成的原因屬于幫助這意志以外的因素。既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實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內的原因而形成實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于幫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二、幫助犯與從犯、幫助犯與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的 ·商標續展提前多久才能續展? 商標續展提前多久才能續展?一、商標續展提前多久才能續展?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二、申請步驟(一)準備申請書件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注冊證復印件(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2、每一件商標應提交續展注冊申請書1份。3、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4、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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