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主去世沒有遺囑的話應該怎么辦? 一、戶主去世沒有遺囑的話應該怎么辦?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遺留遺囑的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具體分配方式為: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一、承租人違約轉租他人店面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一、承租人違約轉租他人店面需要承擔違約金嗎?需要承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轉租可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合法轉租,是指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在合法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不因轉租而受影響,他們之間仍發生原來的權利義務關系。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在非法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的行為構成違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二、租房押金算不算違約金的情況分析1、其實租房押金在一定的情況下算是違約金的,但是需要有一個前提,租房押金主要交房保證金,在以下情況算違約金2、一種情況:如果房主未按簽署合同履行承諾,應當退還押金及同等款的違約金:主要表現在房主將房屋再租他人;房主未到合同期選擇自用。3、另一種情況是:租客未按合同履行責任,房主有權收回房屋使用權跟沒收押金:主要表現在未按合同房屋使用權租用;房租最后繳付期限未交房租;在房屋內有違法行為。所以租房押金算是違約金嗎需要
·商標續展網上怎么申請? 商標續展網上怎么申請?一、商標續展網上怎么申請?商標續展可以網上的,商標持有人可以登錄商標局網站,找到相關入口辦理,當然,在網上辦需要將材料上傳,而材料原件還是需要郵寄到當地商標局。辦理續展最晚不能遲過寬限期,否則就不可以申請。通過網上辦比去商標局大廳要節約時間和精力。《商標法》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二、辦理商標續展需要提交哪些資料?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注冊證復印件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1)按
·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如何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怎樣辦理 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如何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怎樣辦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 ·一、店面租賃合同違約金怎么收? 一、店面租賃合同違約金怎么收?對于租賃合同有違約產生時,首先是劃分違約責任。其次門面合同違約金通常需要在合同里備注違約金的百分比,如果沒有備注則一般是按照百分之二十收取,同樣,若在簽訂合同之處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來修改合同的違約金比例。在房屋租賃關系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取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二、店面租賃合同中雙方的違約責任是什么?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3
·一、公司不上社保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公司不上社保可以隨時辭職嗎?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并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 ·未簽訂勞動合同隨時可以辭職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隨時可以辭職嗎其實沒簽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辭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轉正的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員工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實際中,在通知單位后,單位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后辦理手續。二、沒簽勞動合同影響的是你該拿的錢除了實際工作的工資待遇,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又沒有幫你買社保、漏發加班工資等的,都可以在辭職時一并主張。1、雙倍工資職工入職公司滿一月后,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即最多可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公司拒絕支付雙倍工資的,可以收集類似工卡、打卡記錄、在職公司同事的證言等,能夠證明你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投訴未果,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說道說一句,勞動仲裁是免費的,準備好上述的證據和勞動仲裁申請書就可以申請了。
·一、勞動者隨時辭職可以么? 一、勞動者隨時辭職可以么?不可以,勞動者隨時辭職就是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員工隨時辭職的條件是什么?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 ·名譽權侵權起訴的時效是多久? 名譽權侵權起訴的時效是多久?一、名譽權侵權起訴的時效是多久?名譽權侵權起訴的時效是兩年,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三種時效期間,即普通時效期間為二年,特別時效期間為一年,另外規定了最長時效期間為二十年。因請求權的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也不同。《民法通則》規定了下列請求權適用一年的特別時效期間: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除以上四種請求權,其他都為普通時效期間與最長時效期間的適用范圍。因此,名譽侵權的訴訟時效應該為兩年。二、名譽權侵權的認定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
·一、法院拍賣的不動產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嗎? 一、法院拍賣的不動產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嗎?法院拍賣的不動產限制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的情形主要包括,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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