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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在異地置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一、婚后在異地置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婚后在異地置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認定:1、如果是用婚前個人財產源在婚后購買的房屋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于個人財產;2、如果是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夫妻或對方的名下,則屬于夫妻共有;3、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即作為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公司散伙怎么清算分配 可以股東協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合伙企業法》對退伙清算算規定:1.退伙時按找退伙時合伙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合伙人的份額。2.公司是否有債務,當公司財產少于債務時,退出人得承擔相應份額,對已有的債務也一樣要承擔相應的份額。3.企業盈利或虧損,按照當時合伙協議約定比例進行分擔,沒有約定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4.合伙人退伙后,對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公司散伙應該怎么樣清算 可以股東協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合伙企業法》對退伙清算算規定:1.退伙時按找退伙時合伙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合伙人的份額。2.公司是否有債務,當公司財產少于債務時,退出人得承擔相應份額,對已有的債務也一樣要承擔相應的份額。3.企業盈利或虧損,按照當時合伙協議約定比例進行分擔,沒有約定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4.合伙人退伙后,對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公司散伙該怎樣清算 可以股東協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合伙企業法》對退伙清算算規定:1.退伙時按找退伙時合伙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合伙人的份額。2.公司是否有債務,當公司財產少于債務時,退出人得承擔相應份額,對已有的債務也一樣要承擔相應的份額。3.企業盈利或虧損,按照當時合伙協議約定比例進行分擔,沒有約定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4.合伙人退伙后,對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一、財產分割以后可以申請再進行分割嗎? 一、財產分割以后可以申請再進行分割嗎?財產分割以后是否可以申請再進行分割,應當根據是否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 ·公司破產清償順序與保全有關系嗎 公司破產清償順序與保全有關系,公司破產之后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清償,如果申請了保全,在這個時候可能會在支付了所欠職工的工資以及補償之后,將保全的財產清償了。《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 ·股東退股之前的分紅要退嗎 股東退股之前的分紅不用退。已分配的股利無須退回公司的,退股退的是股本金,而非股利,就象定期存款一樣,每年從銀行支取利息,但仍然可以拿回本金。但是,其他股東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分紅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或者當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分紅,是需要在退股的時候一并退還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小股東可以反對解散公司嗎 可以,但是出現解散的事由,是無法阻止的,想提還是可以的。根據規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五種: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是人民法院法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夫妻離婚后怎么分配財產? 夫妻離婚后怎么分配財產?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可以由雙方約定進行,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 ·增加股東需要多長時間 看公司的性質,有限公司一般45日拿到新的核準執照。公司增加股東,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而且辦理變更手續后,增資擴股、原股東出讓部分股權給新入股的股東都可以增加股東。增加股東所需辦理材料:1.公司委托你辦理變更登記的委托書(制式表格,可網上下載);2.變更登記申請書(制式表格可下載);3.原股東會決議(甲同意修改章程;乙同意股權轉讓);4.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書;5.新股東會決議(如果變更股東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監事、經理等的變化,則不需要);6.新股東的身份證明復印件;7.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監事、經理不發生變化則不需要);8.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司法》第25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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