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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駕一起喝酒的人審問是怎么規定的? 一、醉駕一起喝酒的人審問是怎么規定的?近年來的酒后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損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誰承擔責任也成為人們觀注的焦點問題。筆者總結認為,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后發生的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1、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后駕車肇事等后果承擔法律責任。3、共同飲酒后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4、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 ·賣房哪些情況需要用房產證? 賣房哪些情況需要用房產證?一、賣房哪些情況需要用房產證?賣家把握好,只有在需要房產證的時候再給房產證,那么,賣房時,哪些情況需要房產證?以通過中介買賣房屋流程為例,下面這些環節都需要房產證:1、報盤賣方向中介申請賣房,中介所做的登記手續就是報盤,這時需賣方提交房產證原件。需求:大型的中介公司會對房產證基本信息進行核實,同時將房屋信息錄入公司系統,做好備案。在這個過程中,中介負責審核房產證真假,保證房源真實有效。2、提交房屋核驗賣家房源核驗是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的必須環節。這個環節就需要賣方的房產證原件、房產證照片等必要證件。需求:為了避免一房二賣、虛假房源、查封房等問題房源流入市場。建委規定,房產交易必須進行房源核驗。核驗之后,核驗結果會在建委存檔,如果通過則可以進行網簽,如果不能通過則無法繼續交易。3、簽合同包括簽定金協議以及購房合同。需求:在進行合同簽署時,合同地址需要與房產證地址完全一致,所以需要賣方提供房產證進行地址確認 ·如果我離婚應怎樣爭取我的利益 如果我離婚應怎樣爭取我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 ·拆遷分的房子現在我跟我老婆要離婚我們的房子怎么分? 拆遷分的房子現在我跟我老婆要離婚我們的房子怎么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 ·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有哪三個階段? 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有哪三個階段?一、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②訴訟 ·離婚后孩子歸誰?婚后存款怎么分 離婚后孩子歸誰?婚后存款怎么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 ·如何解決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屋財產問題? 如何解決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屋財產問題?一、如何解決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屋財產問題?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于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當然,以上這些都是以當事人沒有約定為前提的,若夫妻雙方對于父母贈與的房產另有約定,則應從約定而不再適用法定條件。父母給的房子,也就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贈與行為可能發生在結婚之前,也有可能發生在結婚之后。而在結婚之前贈與房子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但要是父母表明是對雙方的贈與,那么才會按照共同財產處理。二、哪些財產是屬于婚后一方個人財產的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 ·如果我要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如果我要離婚財產怎么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 ·離婚登記有哪三個法定程序? 離婚登記有哪三個法定程序?一、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房產變更有效嗎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房產變更有效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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