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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扣車取車流程是怎樣的 醉駕扣車取車流程是怎樣的醉駕車輛被扣取車流程是在接受完行政處罰以后,將車提回來,當事人也可以與交通部門協商。扣車是用來檢定車輛性能的,檢定完畢就得放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一、已經訂立好的遺囑保管在哪里? 一、已經訂立好的遺囑保管在哪里?已經訂立好的遺囑可以由財產所有者自己保管,公證機構依據遺囑人的申請對其提交的遺囑進行密封、存放、相關信息備案,并根據有關人員申請提供遺囑取回、開啟、領取等一系列服務的公證事務。公證機構可對申請人提交的下列遺囑進行保管:(一)自書遺囑;(二)代書遺囑。遺囑保管的申請人應當是遺囑人。二、為什么要辦理遺囑保管遺囑保管可以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以后不便自行保管遺囑的問題,因此將遺囑密存至公證處以便日后有關人員向公證處取回遺囑公證書。如此有利于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到遺囑生效這段時間遺囑公證書的放置問題,保護遺囑人合法、自由處置自己的遺產的權利,不會因為擔憂自己的遺囑文書被不必要的相關人員知悉而無法在遺囑中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安排自己的遺產,除了有助于提高當事人處分財產效率以外,對于預防和減少家庭經濟糾紛具有積極作用,擴大公證程序解決紛爭的功能。公證處具有天然的公信力,能夠得到當事人更多的信任。把遺囑保管至公證處可以解決 ·合同中的懲罰性賠償如何計算? 合同中的懲罰性賠償如何計算?一、合同中的懲罰性賠償如何計算?計算方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欺詐是指經營者采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為主要是:(一)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制作、發布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二)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三)冒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偽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六)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法院批捕令下發給哪個部門 一、法院批捕令下發給哪個部門?法院批捕令一般都是下發給公安機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或法院,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措施。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交由公安機關執行,注意:公安機關是執行機關。逮捕的條件是:(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批準逮捕以后的流程是什么?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后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并且在逮捕后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商標被侵權,應在哪里起訴? 商標被侵權,應在哪里起訴?(一)級別管轄首先是商標案件的級別管轄與一般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有所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二)地域管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1、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可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 ·分公司簽訂合同怎樣蓋章才有效 分公司簽訂合同怎樣蓋章才有效公司一般都有一個行政章就是公章,一個財務章,一個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在合同法規定的是簽字或蓋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約定簽字并蓋章合同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么簽字,要么蓋章,要么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于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于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并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極易被偽造,并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 ·一、父母出資給婚后女兒買房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一、父母出資給婚后女兒買房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是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三、起訴離婚的流程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 ·一、夫妻離婚財產不給妻子屬于合法嗎? 一、夫妻離婚財產不給妻子屬于合法嗎?不合法;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一)、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信息來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而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2.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 ·合法夫妻離婚彩禮怎么處理 合法夫妻離婚彩禮怎么處理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二、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三、嫁妝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 ·一、父母現金出資購買房產視同借款嗎? 一、父母現金出資購買房產視同借款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二、幾種情況1.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但有個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是以借貸出資的,離婚時可以提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償還。2.贈與婚姻法解釋(三)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沒有明確意思表示贈與一方或雙方,婚后為子女購房出資,應視為出資一方所有。在現實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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