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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的勞動合同專用章到哪備案? 一、單位的勞動合同專用章到哪備案?單位的勞動合同專用章到當地工商局進行備案。勞動合同備案章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勞動合同備案章不需要去勞動局備案,但是要去工商局備案,拿著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公章先去公安局登記備案然后公安局開出證明后要到指定的地點刻章,其實勞動合同備案章一般都用不到的。二、勞動合同應該蓋什么章?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三、蓋章后具有效力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 ·申請仲裁是否會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仲裁是否會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不會,按照相關的案件進行辦理的。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勞動爭議。而勞動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只能去找勞動局的仲裁委。可以找些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然后,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二、勞動仲裁法:適用范圍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系適用于以下勞動糾紛: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三、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有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四、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什么?1、不要 ·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嗎? 一、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嗎?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的,刑事拘留關押一天算一天,不區分是否為節假日。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二、有關規定1、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怎么寫?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怎么寫?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離職證明應當寫明:離職的原因、離職的時間、工作交接情況等。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二、法律依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一、離婚財產分割起訴費是怎么收費? 一、離婚財產分割起訴費是怎么收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 ·監獄發現罪犯關押超期怎么辦? 一、監獄發現罪犯關押超期怎么辦?監獄發現罪犯關押超期的情況下,應當與當事人的親屬聯系,并做好出獄工作。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于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看守所關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于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二、司法解釋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 ·一、夫妻離婚時處置查封財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夫妻離婚時處置查封財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后,續行期 ·二次治療中的誤工費的認定是否存在 二次治療中的誤工費的認定是否存在二次治療期間,必須有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賠償。另外,還有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到醫院去所花費的交通費。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因行業和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于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為參照或者依據。而對于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數據,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1、非持續性的誤工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2、受害人因傷致殘 ·一、大學生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一、大學生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的規定是什么?近期討論比較多的就是“大學生出交通事故誤工費能夠得到賠償嗎”的問題,大學生是指的在學校學習以及生活的一群社會青年,大學生因還沒有完成學業,其沒有固定的收入,更無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不屬于勞動行業,沒有與大學生相同或相近的行業存在。因此,大學生即便有誤工時間的法醫鑒定結論,但也無法獲得誤工費的賠償。大學生受傷期間未從事務工活動,沒有任何有報酬的工作,故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能支持。如果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發生前利用假期在外務工且有固定收入,就可以獲得誤工費賠償。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喪失勞動能力到恢復勞動能力這一期間,因無法正常勞動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南京市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是指什么? 一、南京市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是指什么?南京市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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