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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留置權的作用有哪些? 浮動留置權的作用有哪些?一、浮動留置權的作用浮動留置權就其性質來說是比較寬松的,貸款人將發現其難以監督管理。浮動留置權常常只是作為額外保護,而在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決策中并不起主要作用。即使擔保品價值較高,貸款人還是只愿提供有限貸款,其原因在于對擔保品實施嚴密控制困難較大。浮動留置權范圍可放寬至應收帳權。另外,留置權所涉及的時間長短可以任意選擇,所以留置權范圍既包括現在的存貨也包括未來的存貨。二、留置權實現的條件我國《擔保法》第87條第1、2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依此規定,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須確定留置財產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人在留置財產后須再經過一定 ·留置權具有專屬性嗎?有什么條件 留置權具有專屬性嗎?有什么條件一、留置權具有專屬性嗎?留置權不具有專屬性,留置權具有從屬性.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系: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以下三點:1、留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權的擔保。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2、留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這是留置枚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于消滅;3、留置權優先受償的范圍決定于債權的范圍。這是留置權在優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范圍內才享有優先 ·留置權不具有可分性要怎么理解? 留置權不具有可分性要怎么理解? 一、留置權不具有可分性要怎么理解?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關系中,債權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權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滅失或者毀損,債權分割或者部分讓與、清償,留置權均不受影響。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1、如果留置物因某種原因分割或者讓與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權不受影響。留置權人仍得就全部債權對全部留置物行使權利。2、留置物部分滅失、毀損的,其剩余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3、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如果經分割或者讓與一部分時,留置權并不因此受到影響。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分割以后出現的數個債權人對該留置權形成準共有。各債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對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權利。4、債權中部分受清償,并不產生留置權部分消滅的效力。債權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償的債權,于留置物的整體主張權利。二、留置權的實現方法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種:1、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所謂折價就是指,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 ·質權和留置權能否并存一個標的物? 質權和留置權能否并存一個標的物?一、質權和留置權能否并存一個標的物?當然可以,比如是A有一個機器設備,那么他可以和B簽訂抵押合同,抵押給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將機器設備的占有移轉給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況下,A可以將該機器設備質押給C,由于質押需要移轉占有,那么機器設備質押給C則C就占有了機器設備。假設該機器設備再C保管的時候出現損壞,那么C將該設備交由D來維修,維修好了以后呢,C不給維修費,D就對該設備享有留置權了。所以,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同時存在一個動產上是完全可能出現,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二、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并存時,按什么順序受償?1、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并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車合同占有車輛,并基于維修行為就修理費對丙享有了債權,丙未按時支付修車費,丁有權留置車輛并優先受償。2、經依法登 ·留置權適用占有改定嗎 留置權適用占有改定嗎一、占有改定的產生要件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2、讓與人成為占有媒介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于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產生在于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系簡化,確定為占有改定制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于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占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占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占有。此處的特定契約并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系存在的間接占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系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 ·委托合同能否留置權適用? 委托合同能否留置權適用?一、委托合同能否適用留置權?委托合同能否留置權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將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二、還有哪些適用于留置權的情況?1、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后,剩余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2、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企業間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企業間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有哪些?一、企業間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有哪些?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可見,企業之間留置權的行使并不需要與其所主張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二、留置權的實現方法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種:1、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所謂折價就是指,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實現留置權的一種方法。2、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留置物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拍賣留置物協商一致,則可以自行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如果當事人就拍賣沒有達成一致,則只能通過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強制拍賣。3、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留置物 ·不動產有留置權嗎?有哪些情況 不動產有留置權嗎?有哪些情況一、不動產有留置權嗎?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二、留置權可適用于哪些情況?1、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后,剩余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2、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如果建筑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是怎樣的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什么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并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二、什么是動產質權“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以字畫出質設定的質權,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三、留置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留置權和動產質權都是擔保物權,且都以動產為標的物,以占有動產為要件,外觀上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另11主要在于:(1)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2)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權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動產質權占有動產的原因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有什么區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有什么區別?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權利。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基于公平原則而產生,兩者也可以并存。其區別主要在于:(1)性質不同。留置權屬于物權,以物的支配為內容,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一種效力,只能對合同對方當事人行使,不能對抗第三人。(2)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能拒絕給付的種類則沒有限制。(3)發生原因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是雙務合同的當然結果。(4)所保護的債權不同。留置權所保護的債權,與留置的標的物具有同一法律關系即可,企業之間留置的則無此限制;履行抗辯權所保護的債權,必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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