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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土地賠償計算公式該怎么計算?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很多地方的土地都要另作他用,因此現在國家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征收土地,當然了,政府征收土地也會有相應的土地賠償,但因為土地原來用途的不同,補償自然也是不同的。一、青苗補償費計算公式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二、安置人數計算公式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補償也就不一樣了。每個省份也有著相關的規定,也不盡相同,補償也有很多種類,如:土地補償費 ·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每個人都有相應得監護人,正常來說自己的父母即為第一監護人,如果遇到沒有第一監護人的,有些情況下監護人是需要法院來判定的,比如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一些特殊情況都需要法院確定監護人,法院通過法律規定按照與當事人的親密關系程度來確定監護人。那么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簡稱為《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解釋》出臺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并無確切規定,僅規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解釋》規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實務工作的開展。二、簡易程序的特點(一)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二)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中止的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中止的期限是多久?民事訴訟法中止的期限是多久?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中止對民事案件的訴訟是沒有具體期限規定的,一般是中止情形消失后繼續訴訟。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中止執行的程序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2.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員工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員工如何處理?最后清償債務。在遇到公司面臨倒閉,或者資不抵債的時候,工人們容易出現恐慌情緒,不僅工作沒有了,可能以前辛苦的工資款也拿不到。所以《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按照此條的法律規定,破產企業的資產首先應該支付工人的工資以及安置問題。二、職工可以獲得補償的范圍根據《企業破產法》勞動者可以得到以下補償: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 ·當妊娠期合同到期怎么辦? 現在職場中職業女性的數量也在增加,但這些職業女性面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妊娠期,很多公司不愿意招收女性就是出于這個原因。于是很多女性擔心妊娠期合同到期該怎么辦,不用擔心,女性職工在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是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會延續到三期結束后,是不需要續簽的。懷孕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勞動法中規定除非是職工本身的原因,否則單位不得借機和懷孕的女員工解除合同。甚至不能降職或降薪,不過畢竟產假期間懷孕女員工確實沒有提工勞務服務,單位應該如何支付工資呢?一、企業公司: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二、機關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的?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的?《證據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對舉證時限作了相關規定。對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時限。由于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在《證據規定》開始實施時可能會出現較多的逾期舉證現象,為此法院應加強庭前證據交換工作,確定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時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有異議,要求提供新證據,應在交換之時由審判人員確定合理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時限有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在當事人同意放棄或縮短舉證時限的情況下,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可對案件提前審理。在審判實踐中,既要強調原告在法定期限內的舉證責任,也要重視被告在法定期間內的答辯義務,杜絕被告搞證據突襲,否則應允許原告依法對其所提供的證據采取補證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顯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由于未實行強制答辯制度,對被告在答辯期內未答辯并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不答辯,庭前不能固定爭議焦點,原告只能單方面地憑自己對案件本身及運用法律的理解進行舉證,難免有舉證不夠全面的地方。在出現 ·證據司法鑒定的原則是什么? 在訴訟時,我們一定會遇到一些專業性問題,那當我們遇到這些這些專業問題時,我們委托法定鑒定單位,單位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就是司法鑒定了,那么證據司法鑒定的原則是什么?接下來就讓我們對此進行了解一下。證據司法鑒定的原則在五個方面有體現,主要是鑒定內容合不合法。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一、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 ·什么時候能實現商品房現房銷售? 一、什么時候能實現商品房現房銷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并未實現商品房現房銷售。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開放,越來越多的政策顯示會實現商品房現房銷售。現行的商品房預售制來源于香港,并在1994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正式提出,意思是允許開發商將正在建設當中的房子預先出售,收取預付款的一項新房買賣制度,目前來看,預售制缺點越來越突出。1、在預售當中購房人預先繳納了全部款項(含銀行貸款),購房人對房屋的質量難以把控,同時也存在因開發商資金斷鏈無法完工而使購房人蒙受巨大損失的風險。據悉,不少的開發商在樓盤還沒封頂時就開始預售,而從開盤到入住一般也用一兩年才可以入住,對購房人是一種考驗。2、預付款的資金全部進入開發商的賬戶中,一方面會放大杠桿的倍數,開發商在拿到這些錢后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開發更多的項目,而源源不斷預付-貸款-開發之間的循環將無限放大杠桿的倍數,一旦資金斷鏈極易產生系統性風險。基于此,社會上一直有人呼吁取消現行的商品房預售制度。 ·企業破產資不抵債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企業破產資不抵債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企業資不抵債不一定破產清算是怎樣規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首次確立了公司強制清算中的協商機制,主張由清算組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全部債權人與清算中公司就債權清償達成的和解,屬于債權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該認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顧當事人自治而強行轉向破產清算,只會徒增債務清償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支出,對于債權人的利益尤為有害;再次,和解協議的成立和履行意味著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不存在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問題。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應作為免除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例外。二、如何認定資不抵債?我們可以查閱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該司法解釋就提到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認定“資不抵債”的標準。實踐中,律師介紹該標準是“企業的資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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