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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帶條件合同能否解除? 雙方約定帶條件合同能否解除?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條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二、哪些情況下合
·合同不約定違約金嗎 合同不約定違約金嗎一、合同不約定違約金可以嗎合同中不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也經常存在,但是這會失去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了合同的完整性,建議必要時還是約定違約金。二、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怎么辦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 ·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無論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后,作為勞動者其實都是可以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的,但為了保護單位的利益,我國法律中也規(guī)定員工在離職的時候,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才行。那通常在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通知單位就可以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通知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
·結婚又要離婚彩禮問題應該怎樣解決 結婚又要離婚彩禮問題應該怎樣解決1、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后,彩禮款一般不需要返還。2、但是,如果因為男方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后,男方有權要求返還。3、另外,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實際同居生活的。離婚后,男方也有權要求返還。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
·單位名稱變了要重新簽勞動合同嗎? 單位名稱變了要重新簽勞動合同嗎??1、單位只改了名字,主體沒變這種情況下,原合同有效,可按照原合同繼續(xù)履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除了單位名稱的改變之外,法定代表人等發(fā)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單位不能以這個理由,“理直氣壯”辭退員工。但是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營業(yè)地等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既然這些信息發(fā)生變化,
·拐賣兒童罪的起訴期是多少 在我們的生活之中,父母一定會對自己家的孩子千叮嚀萬囑咐,要小心人販子,不要被他們給拐走了。由此可見,人販子是一個多么討人厭、惹人仇的存在,法律上對這些人販子的行為也是絕不姑息,拐賣兒童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生活中,兒童被拐賣了,要找到已經是不易,再去起訴人販子又是很久之后的事情了,那么,拐賣兒童罪的起訴期限是多長時間呢?(一)什么是拐賣兒童罪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拐賣兒童與拐騙兒童的區(qū)別所在,這兩者是不一樣的:①客體要件不同拐賣 ·委托合同能否留置權適用? 委托合同能否留置權適用?一、委托合同能否適用留置權?委托合同能否留置權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將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二、還有哪些適用于留置權的情況?1、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
·我們知道 我們知道,女性勞動者在懷孕期間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是對女性勞動者的基本尊重。如果用人單位要是因為女性不能在懷孕期間勞動而擅自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話,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懷孕期間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不可以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guī)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概念具體是什么?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概念具體是什么?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財產進分割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fā)生爭議而引發(fā)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fā)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fā)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fā)的糾紛。二、離婚后請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一種什么制度?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一種什么制度?訴訟時效延長,是指是指因特味情況,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論時效期間給予延展的制度。時效期間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因為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guī)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為延長時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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