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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后離婚土地補償款問題可以分得嗎? 外嫁女后離婚土地補償款問題可以分得嗎?外嫁女,在離婚土地補償款上是否可以分得應當根據戶口來認定,如果戶口也已經遷出,那么是無法得到土地補償款的。由于土地是依據當地戶籍按人口進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發放也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于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并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作為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中 ·肇事逃逸車損怎么賠償多少錢? 肇事逃逸車損怎么賠償多少錢?肇事逃逸車損怎么賠償實際損失額度的30%,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并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審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爭議外,其它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合同爭議,不得納入案件審理范圍。車輛維修損失的認定:定損單與維修發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認定車輛維修損失?保險公司的定損單有無可對抗性?車輛維修損失的認定以確有必要和實際發生為標準。定損單是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車輛維修所需費用的估價,而維修發費是實際維修費用的依據。在定損單與維修 ·一、離婚判決書多久可以領結婚證? 一、離婚判決書多久可以領結婚證?離婚判決書任何時間都是可以領結婚證的,判決離婚后,如果是一審判決,最早在判決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記。如果是二審判決,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記。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自一審判決起半個月內提起上訴。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在司法實務中,判決離婚的條件有: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 ·一、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一、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即按該期間用人單位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扣除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計算。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股權轉讓如何定價?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股權轉讓如何定價?下面律圖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一、股權管理辦法規定股權轉讓如何定價?股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股權轉讓定價原則主要有: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來確定轉讓價格的。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款,在實務中常常引起爭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于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并未作具體的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在法律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 ·一、房屋有租賃合同法院可以拍賣嗎? 一、房屋有租賃合同法院可以拍賣嗎?法院有權拍賣,但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人民法院強制拍賣上述房產,由被告利某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二、法院司法拍賣的程序是怎樣的?1、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價格評估完成后,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 ·違反招投標中的附隨義務承擔什么責任? 違反招投標中的附隨義務承擔什么責任?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招投標雙方當事人若因主觀錯誤而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那么責任方就會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哪些?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在學理上可分為三點: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債之關系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著債之關系的發展,于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系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 ·樓房有個人土地使用證嗎? 樓房有個人土地使用證嗎?一、樓房有個人土地使用證嗎?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由住房戶和原使用土地單位到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依法辦理;如原用地單位已不存在,住房戶可和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現在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戶可和居委會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由住房戶和開發商共同到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戶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售房合同或單位售房證明或房產證。如果城鎮居民的工作單位或房屋開發商沒有給房屋產權人辦理住房“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人可向工作單位或開發商提出要求。仍不辦理的,可向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二、辦理對象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后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 ·一、調解人傷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是多久? 一、調解人傷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是多久?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是怎樣的?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 ·一、交通事故傷殘在什么時候做? 一、交通事故傷殘在什么時候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在出院后的三個月內做,對于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并沒有導致很嚴重的傷殘的,此時可以不做鑒定,但是此時極有可能對方以其傷情不重為由,不予支付其賠償。故此,若是傷情比較嚴重的,建議做了鑒定之后再提出賠償請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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