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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言詞證據的行政處罰是什么? 只有言詞證據的行政處罰是什么一、只有言詞證據的行政處罰在刑事訴訟中,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言詞類證據材料,不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應由偵查機關重新收集、調取;對重新收集、調取的言詞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為定案根據。物證、書證等物的證據方法具有客觀真實性,其本身的內容、性狀及證明價值并不因取證主體、取證程序的不同而改變,因而承認它們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地位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但是言詞證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容易發生變化,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律、法規等收集言詞證據的程序、證明對象、法律后果、權利與義務、保護力度等,明顯不如刑事偵查機關依刑事訴訟法收集言詞證據嚴格。雖然公安機關既有行政執法權又有刑事偵查權,但其收集刑事證據尤其是言詞證據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和認定,這也是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收集證據都是圍繞著犯罪構成要件展開的,犯罪構成要件四要件說包括犯罪主體 ·言詞證據效力是什么 言詞證據效力是什么一、言詞證據效力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鑒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鑒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鑒定結論就屬于證人證言的范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由于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為當事人、證人是對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的感知者,他們的陳述能夠使司法人員迅速地從總體上以至在細節上把握案件的全貌,這是實物證據無可比擬的 ·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 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在日常生活中,債務糾紛時常發生,債權人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依舊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債務人死后,債務該有誰來承擔呢?下面我們將為您作出解答。一、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債權人逼死債務人的,債權人存在過錯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債權人使用非法手段造成,債務人的死亡其不承擔任何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債務人死后,債務該有誰來承擔?債務人死后,債務的承擔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一)要區分死者所負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家庭共同生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保護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保護的法律規定是哪些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個人獨資企業也不例外,與普通企業并沒有區別,同樣享有專用權,而且在名稱保護方面,也同普通企業并無區別。一、保護范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分級登記,地域管轄”是企業名稱登記的基本原則,但企業名稱權的保護范圍不能嚴格限定在登記地。企業名稱權的保護范圍,應以登記地和營業地為基礎,結合企業特點、營業范圍、登記地和營業地等因素綜合考量,因而有可能超出企業登記地范圍受保護。二、侵權界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證人是我國庭審過程中不能缺少的一個角色。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一般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當庭聽取相關證人的證言,當然,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律師也會對證人進行一般的詢問。那么,針對證人而言,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我們帶著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一、證人的權利證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盲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于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采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2、陳述權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3、控告權對于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4、人身自由權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于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滂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債務轉讓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是否有效? 債務轉讓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是否有效??在實際生活中,經常發生債權轉讓這樣的行為,如果原債務人不能夠承擔債權人的債務,解決方法之一就是尋求他人幫助,這就可能涉及到債權轉讓,一般情況,如果債務雙方的任何一方發生變故,都需雙方同意,但是,如果債務轉讓未經債權人同意有效嗎?一、債權轉讓未經債權人同意合法嗎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根據該規定,轉移債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義務的轉移關系到新的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問題,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存在切實的利害關系。義務的轉移無論全部還是部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人不得轉移合同義務。二、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都是無效的。《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第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是哪些 證人作為我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重要角色,一般情況下,證人由主張方提供,法庭在證人費用的承擔上,會由敗訴方進行承擔費用。當然,在案件的開始時,由主張一方對法庭進行證人費用的預交。那么,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繳納的范圍有哪些呢?具體承擔是如何規定的?我們針對這些問題,給您做了以下分析。一、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除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外,還應當繳納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根據該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但不宜過高。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標準計算。二、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的預交法律規定費用由舉證方當事人預交,這是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預交的一般原則。司法實踐中預交證 ·刑訊逼供罪如何認定 不少辦案人員,為了自己能夠獲得立功的表現和及時獲得辦案結果,會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對涉案人員采取一些非法的肉刑逼供等手段,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允許的,其審理結果也是無效的。那么,哪些行為屬于刑訊逼供呢?接下來,我們將告訴您刑訊逼供罪如何認定。一、什么是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二、刑訊逼供罪量刑標準犯本條所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三、刑訊逼供罪認定1、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處,依本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區別本罪與傷 ·虛假出資與虛假注冊有哪些形式 虛假出資與虛假注冊有哪些形式一、虛假出資有哪些形式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為:(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 ·容留吸毒只有言詞證據能被定罪嘛? 容留吸毒只有言詞證據能被定罪嘛?輕微的毒品在醫療上能起到鎮痛、舒緩神經等作用,但是使用過程中萬一超過了劑量,就很容易上癮而且不容易戒除。我國,對毒品實行管制制度,販毒、吸毒、收容他人吸毒等行為都是違法的。那么,如果容留吸毒只有言詞證據能夠被定罪嘛?為您分析一下。容留吸毒只有言詞證據能夠被定罪嗎:所謂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三是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四是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其他定罪量刑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法院可以依法定罪處罰。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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