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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 股權激勵的設計,是一個技術性,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就非上市公司激勵工具而言,在目前國內外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中,適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幾種。(1)虛擬股票.指公司采用發行股票的方式,將公司的凈資產分割成若干相同價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種“賬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這種賬面上“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實行虛擬股票的公司每年聘請一次薪酬方面的咨詢專家,結合自己的經營目標,選擇一定的標準(這一標準既可以是銷售額的增長,也可以某種財務標準)對虛擬股票進行定價,目的是模擬市場,使虛擬股票的價值能夠反映公司的真實業績。虛擬股票的發放雖不會影響公司的總資本和所有權結構,但公司會因此發生現金支出,有時可能面臨現金支出風險,因此一般會為虛擬股票計劃設立專門的基金。(2)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 ·回遷中的房子能否購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作為第一種情況,即業主的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并受其監督的。因此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然而另一種情況,即業主手中只有開發商的回遷協議的,這就需要購房者多一個心眼才行。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開發商的回遷協議,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議,此協議并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辦妥后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衛龍,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 ·回遷房買賣的注意事項 1、嚴防“一房數賣”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鉆,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當前我國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債權合同并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辦理商品房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其次是出賣人先行交付,買受人已經合法取得商品房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但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惡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數買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因此,出賣人不得將房屋另行轉讓給他人,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十分重要。2、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并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 ·侵害生命健康權民事上應承擔哪些責任? 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或者身體權的,除了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外,行為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侵害健康權中,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害健康權的損失賠償范圍一般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用等。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也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侵害身體權一般并不損害受害人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組織。侵害身體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基,所以,侵害身體權的民事責任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外,還包括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主要是賠償受害人精神上所蒙受的痛苦,賠禮道歉的目的也是為了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憤怒、悲傷、憂郁等不良情緒,恢復其精 ·最高法院出臺意見明確賠錢減刑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理。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賠錢減刑”,曾一再引發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基本刑事司法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意見》不是提供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重在解決政策導向問題,從寬和從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意見》明確,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 ·涉外離婚法律指南 近年來,涉外婚姻糾紛日益增多,婚姻家庭部律師將有關法律問題總結如下: 一、涉外訴訟離婚 (一)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我國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 ·房屋太靠近變壓器是否可以退房?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業主購買房屋以后,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1、購房合同無效。依照我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在售房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套型、面積誤差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 ·離婚訴訟應該收集那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離婚糾紛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然適用。但同時,“照顧無過錯方”也是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收集離婚證據成為一令關鍵問題。為使自己“離婚時權益不受侵害、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耍手段、占便宜”,離婚當事人都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即搜集對方存在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婚外情、重婚、不良惡習、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等過錯證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等事實證據,而能否收集到上述證據則成為其訴訟請求能否最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關鍵。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手時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1)按財產與人身關系的聯系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系財產。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恤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系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彩票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分割原則如下: (1)同居生活期間 ·哪些收入不屬于工資范疇? 對于職工的哪些收入不屬于工資的范疇,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統計局均有規定。 1.勞動部[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53條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國家統計局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第1號發布)第11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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