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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 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專利被侵權賠多少錢??一、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專利出現侵權后,一般有三種解決途徑。不管選擇哪種途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專利侵權的證據。只有做好了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動權,否則,后面的工作無法開展。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1、專利權屬證據。2、侵權存在證據。3、賠償金額證據。上述賠償數額可以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證據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1、協商與和解2、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在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教唆幫助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教唆幫助侵權如何承擔責任?一、教唆幫助侵權如何承擔責任根據教唆對象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分為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教唆人、幫助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及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單獨責任,但例外是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即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教唆人、幫助人侵權責任的成立,需特別滿足教唆行為與加害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幫助行為客觀上使加害行為易于實施,教唆和幫助均是出于故意,故意并非是針對損害后果,而是分別針對加害行為的發生和幫助行為。因此,受害人在舉證上無需舉證教唆行為、幫助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需證明存在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即可。至于第二種情形中,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大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受害人或者教唆人、幫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才可要求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二、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權益的,責任應由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哪些?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哪些?一、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哪些?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二、損害賠償起訴狀怎么寫?1、當事人情況原告:……被告: ·人身損害賠償通常有哪些解決途徑? 人身損害賠償通常有哪些解決途徑?一、人身損害賠償通常有哪些解決途徑?第一種,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第二種,調解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種,訴訟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 ·消費權益有哪些? 消費權益有哪些?一、消費權益有哪些?(1)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2)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4)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5)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6)求教獲知權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的權利。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7)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8)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 ·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責任人? 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責任人?(1)直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對不良后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2)間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著間接的聯系,是造成不良結果的條件,不是起決定作用的人員。(3)在復合原因造成的結果中,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員和次要責任人員,分別根據他們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的大小。(4)要區分具體實施人員的直接責任與指導人員的直接責任。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受命于指導人員實施的行為,或在實施中實施人員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指導人員采納而造成不良結果的,由指導人員負直接責任。如果實施人員沒有向指導人員如實反映病人情況或拒絕執行指導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不良后果,實施人員負主要責任。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提出了違反有關法規(含規章制度)的主張、做法,由于指導人員輕信,同意實施或者具體實施人員明知受命于指導人員所實施的行為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但不向指導者反映,仍然繼續實施而造成不良結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從何時起算??一、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從何時起算?專利侵權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申請專利的文件公布等。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司法實踐中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 ·兩根肋骨骨折算輕傷嗎? 按照規定,致人兩根肋骨骨折就構成輕傷二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1、委托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作出。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鑒定為初次鑒定。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于初次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鑒定的,由原法醫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2、除上門服務外,被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3、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包括現病史、體格檢查、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學檢驗報告)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以上病歷資料,并加蓋醫院復印病歷專用章)、影像學資料(MRI片、CT片等)及其他醫學資料。4、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請求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有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請求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有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規定時間內沒簽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要接受雙倍工資的處罰。不過,請求雙倍工資時要明確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可能會失去時效優勢。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員工請求雙倍工資時,訴訟時效是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后一年內。并且,實踐中是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所以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又是逐月失效的。另外,一旦公司及時補簽勞動合同,也將直接影響請求雙倍工資,并且實踐中是法律不再支持員工的請求,即會拿不到雙倍工資。確定還在一年的訴訟時效內,員工要按照以下步驟申請勞動仲裁:1、先要準備好以下材料:(1)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2)到工商局查詢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3)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4)復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2、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 ·環境侵權行為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環境侵權行為的主要特點是什么?一、環境侵權行為的主要特點是什么環境侵權行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社會妥當性、合法性、間接性、繼續性、反復性、廣闊性、累積性等特點。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以及與之相應的人群居住越來越集中趨勢,環境因素日顯重要,環境侵權案件也越來越集中和頻繁地發生,這直接影響到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該對環境侵權這種行為予以重視!二、環境侵權的性質(一)環境侵權的客體呂忠梅教授在《環境法的新視野》中寫到:“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是由生存權發展起來的一項新型權利,環境權不是公民個人對其擇住環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因而,不是財產權。環境權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權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權。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相互尊重的新型權利。”(二)環境侵權的主體有的學者在概念中明確環境侵權的主體是行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則沒有指出侵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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