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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指要約生效后發生的法律后果。要約的法律效力分為要約人的效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第一,對受要約人的效力。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它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受要約人以承諾的權利。但受要約人沒有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不為承諾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負任何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雙方事先另有約定外,受要約人不為承諾時也不負通知的義務;即使要約人單方在要約中表明不為通知即為承諾,該聲明對受要約人也沒有拘束力。第二,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一般應當在要約中指明要約答復的期限。這個期限,又稱為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有效期內,要約人要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人受要約的約束,主要表理在:1、受要約人如果接受要約,要約人有簽訂合同的義務;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況下,要約人不能再向受要約人以外的其他人發出相同內容的要約或者 ·如何撤銷要約?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包括全部內容的撤銷,也包括部分內容的變更。合同法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撤回的法律定義 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種意思表示。2、要約一經發出,邀請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約邀請的約束,即受要約邀請而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邀請方必須接受要約。 ·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價或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首先,內容具體確定。包括: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第二,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其次,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 ·要約邀請的法律定義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如懸賞廣告,是不同于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所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 ·合同可以哪些形式存在 現代各國對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第一,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第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 ·合同的種類 雖然法律并沒有對合同分類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比較通行的說法,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的原則主要有以下五項:第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五,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的原則主要有以下五項:第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五,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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