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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 由于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都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并且免責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點,如都會導致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認識上的混同。同時,又由于兩者的法律效力有較大差異,因此,有必要對兩者進行區分探討,以便能正確判斷兩者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結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在產生原因上,債務承當只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而代為清償既可由法律規定產生,也可由當事人約定產生;第二,從第三人的意思內容上看,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內容,并且在兩種情況下不構成代為清償,一是第三人認識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二是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的清償。而債務承擔的第三人只要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擔合同,就應當按合同履行清償義務,原則上不受意思內容的限制;第三,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為清償中,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為債權人;第四,當第 ·債務承擔與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行為,系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合同約定,第三人自愿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一種事實行為。對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為的性質,學術界存在著不同觀點,有的認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種贈與行為,有的認為是一種無因管理,筆者傾向于認定為無因管理。理由是,此類情況的發生往往是由于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基于特殊關系第三人為使債務人避免承擔超出原債務的義務而向債權人清償本應由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比如,甲與乙系父子關系,乙已分家獨立生活,乙因某次合同行為而成為丙(債權人)的債務人,嗣后乙外出務工,丙通知甲要求乙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債務,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為了使乙免于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甲向丙履行了本應由乙履行的債務。上述情況中,甲的行為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屬于無因管理行為。當然,自愿為債務人清償債務,如以對債務人實行贈與的目的進行,并且就此與債務人達成了合意,則屬贈與行為。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債務承擔與第三人自愿履行行為在產生原因、第三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并存的債務承擔概念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并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嚴格地講,這并非債務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的債。總的原則,第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并存的債務承擔具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按份承擔債務,即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第二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即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而債務人并不退出,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的全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比較,按份承擔的債務并存,其實就被轉移的債務部分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參與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而且債務人對于已轉移的債務可以免責。 ·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得較為明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而且從內容上看,該項規定明顯是針對免責債務承擔情況的。換言之,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免責債務承擔合同不僅要雙方協商一致,具備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同時還必須具備征得債權人同意這一特殊要件才能生效。另外,由于該條規定并未明確債務人和第三人應當以何種方式征得債權人的意見,所以他們既可以在簽訂合同的當時征得債權人意見,也可以在簽訂后征得債權人意見。事實上,實踐中有很多債務承擔合同,也都是通過先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后再征求債權人意見而生效的。此類合同在征得債權人意見之前應屬效力待定合同。理由是:債務承擔合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只要不存在違法因素,即依法成立。由于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對其生效規定了“須得到債權人同意”的特別要件,因此,在征得債權人的意見之前,只要不存在其他導致其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事由,就應屬效力待定合同。其一,如前所述,合同法 ·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否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根據當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債務承擔一般可以分為兩種形式:(1)由承擔人與債權人簽訂債務承擔契約。這種契約一旦成立,無須征得債務人同意,即產生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效力;(2)由承擔人與債務人簽訂債務承擔契約。這種契約一旦成立,債權人直接取得請求承擔人履行債務的權利,但在債權人表示享受其請求利益之前,承擔人可以變更或撤銷該契約。需要注意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約定是連帶責任關系,也可以約定是非連帶責任關系。因此,如果承擔契約約定債務人對承擔人承擔的債務承擔非連帶責任,依《合同法》第84條之規定,此承擔契約須以債權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并存的債務承擔屬于契約的一種,因而必須具備關于契約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2.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債務的有效并存為前提。原債務如果自始無效或在承擔契約成立時已歸于消滅,則契約不生效力。原債務如果有得撤銷或解除的原因,承擔人仍不得代替債務人主動行使撤銷 ·逃債伎倆與追債絕招 伎倆一:金蟬脫殼 債務在法律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主體(即債務人)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張債權。因此,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往往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如“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甚至“失蹤”逃債、“自殺”逃債等。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和申請執行人必須將對方的財產來源摸清,證據如果充分,法院可以依法對其惡意逃債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 伎倆二:借尸還魂 目前,一些企業逃債手段越來越隱蔽,甚至采用破產欺詐的方式。他們通過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組、分立或股權變更、合同轉讓等手段抽逃資產后申請破產。一些企業長期策劃、惡意負債、串通擔保、隱藏資產,讓企業變成空殼,然后申請破產逃債。有的企業則通過虛增債務、虛構擔保、低價處分財產等方式,對本地或個別債權人優惠清償,欺詐其他債權人。 伎倆三:貍貓換太子 更有一些企業為了逃債不惜手段 ·公司改制逃債法律效力 第一、企業以優質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的債權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確指出:“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的,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公司應當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當債權人遇到企業改制時,企業以其優質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將債務留在原企業,新公司拒絕承擔原企業債務的,債權人應以原企業和新公司為共同被告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人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改造后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將按照現代企業的經營機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由于國有企業的全部資產投入到國有獨資公司,改制后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是原國有企業的延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繼原國有企業的債務。所以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改 ·破產撤銷權 破產撤銷權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可撤銷的行為均以財產或財產權利為標的,不具有財產性內容的行為不屬于破產法規定的撤銷行為之列。 2.撤銷權是為防止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從理論上講,其構成應有債權人利益因該行為受損的事實,即可撤銷行為發生在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的情況下。立法如采用這一實質判斷原則較為公平,但因存在債權人舉證困難、債務人賬目混亂等問題,在實踐中甚難實行。如美國舊破產法曾規定,托管人(即管理人)必須證明可撤銷行為發生在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美國國會在修改舊破產法的一項報告中指出,在每一破產案件中,涉及可撤銷行為時,債務人一般均已喪失清償能力,但又幾乎總是無法確切證明的。所以,美國新破產法中主要采用程序判斷原則,即在法定撤銷期間內,債務人被視為已喪失清償能力,但利害關系人可舉證反駁該推定。 我國破產法采用完全程序判斷原則,撤銷權在法定期間內即形成,并應在規定時效期間內行使。立法不再對被撤銷行為實施時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作實質判斷 ·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應該怎么做? 首先要做的是第一時間向醫務處提出:一是復印病歷;二是封存病歷。您在沒有封存病歷的情況下盲目交涉――您的懷疑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證據;也可能會有您最擔心的事情發生——醫院會把病歷修改的非常“漂亮”。當然復印病歷的時候別忘了讓醫院蓋章。通常,您不要心存僥幸——以其他的借口試圖蒙蔽醫院給您復印病歷資料。因為您是第一次,可哪一家醫院沒有經歷過醫療糾紛?您的真實意圖也許在一開始就引起了或醫生、或護士、或病案室或醫務處的警惕。所以,您沒有必要遮遮掩掩、羞羞答答,應當直接提出封存病歷。如果您還在醫院繼續治療。其實您不必擔心醫院會因為您的舉措而消極治療:一是他不敢;二是他會因此而慎重對待。因為就醫護人員個體來說,沒有誰拿自己的職業生涯隨意處置。隨后,可能會有一個好的局面——那就是不會再出現欺負人的局面,不會有“店大欺客”。其次、封存病歷之后您可以和醫院和解、調解,可以訴訟,這些主動權都在您手中。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醫療法律部律師提醒您:在和解、調解的過程中,您務必要記住:不要 ·債務相關原理1 1、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3、主體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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