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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一、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不過需要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于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范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準,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二、緩刑期間私自外出后果緩刑期間私自外出可能面臨撤銷緩刑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三 ·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否會見 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否會見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否會見?可以會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二、監視居住律師會見程序是怎樣的? ·補結婚證去哪辦理都需要什么手續? 補結婚證去哪辦理都需要什么手續?《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補辦結婚證的程序:1、當事人需持身份證及戶口簿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并填寫申請書。2、需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查檔證明,若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如戶口本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如屬于結婚證撕裂的,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需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3、雙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另外,補辦結婚證的程序中,若需委托他人來補辦結婚證,需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委 ·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都有哪些 ?一、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都有哪些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①份額均等原則。按《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②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③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④適當照顧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 ·緩刑是什么意思 緩刑是什么意思一、緩刑是什么意思?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二、申請緩刑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n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三、申請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 ·結婚證丟了,怎么辦理離婚? 結婚證丟了,怎么辦理離婚?生活中有一些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感情破裂,婚姻關系走到了盡頭,需要結束夫妻關系,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需要結婚證,可是有的人結婚證丟失了應該怎么辦呢?應該如何辦理離婚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結婚證丟失是仍然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具體有以下幾種途徑:1、結婚證失丟的,確定找不到的夫妻,可以再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補你們的結婚證,當然補辦的時候,需要很多手續,建議你先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咨詢后,備齊這些資料文件后再到那里進行結婚證的補辦。補好后,就可以進行正常的離婚手續了。2、如果不想補辦耽誤離婚時間的話,那么可以到民政婚姻登記機關,直接開一張婚姻關系證明書,那當然你們必須讓對方相信你們是夫妻,或者提供一些個人信息,婚姻登記處也會幫助你們查相關信息。3、有一些婚姻登記部門是不愿意向你提供婚姻關系的證明的,因為可能會出現錯誤。這個時候,你最好是到自己的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相應手續的補辦。一般情況下,如果 ·辦理結婚證需要去哪里辦理? 辦理結婚證需要去哪里辦理?一、結婚證辦理需要滿足以下要求: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二、結婚證辦理流程: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 ·刑事拘留留案底嗎?被拘留了怎么辦? 刑事拘留留案底嗎?被拘留了怎么辦?一、刑事拘留留案底嗎?刑事拘留屬于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沒有構成犯罪不會留下案底,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后,會有案底。“案底”案底是外來語,是民間通俗的說法。顧名思義,就是被立案查處過,并有相關資料保存的人。不同的情形決定其刑事拘留是否留有案底:1、如果僅是受到刑事拘留并沒有其他處罰,只能說這個人曾經被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過,或者說懷疑過,不會留有案底。2、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警方提請檢方批準逮捕而未批準,而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后警方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丶提起公訴,法院對當初刑拘的這名被告人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緩刑,這一結果仍留下了案底。3、如果被刑事拘留后,警方偵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 ·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一般的糾紛案件,都是先調解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解決。那么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 ·刑事和解撤案規定 刑事和解撤案規定一、刑事和解撤案規定在我國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是沒有撤銷的權利的,對于輕傷案件的刑事和解,公安機關不可以進行撤案,只能從寬處罰。故意傷害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撤銷,因此為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是沒有撤銷的權利的,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結果,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銷案件。行為人與受害人和解,達成和解協議,是可以考慮從寬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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