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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缺席判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一、什么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這一制度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二、缺席判決的法律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
·民事訴訟能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民在遭遇交通事故后,最直接面臨的就是事故責任劃分和賠償問題。根據事故狀況,公安部門會對涉事人員劃分相應的事故責任。但如果公民對事故賠償協商不一致,通過民事訴訟能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從而重新確定賠償金額呢?下面我們為您詳細解答。一、民事訴訟可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首先由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
·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關系的解除是生活中常常出現的法律問題。作為勞動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時總面臨很多困惑。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一定的事由。法定的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我們為您整理解答。一、勞動關系解除與勞動合同解除的關系二者在性質上是一致的,解除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或者由于當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一種載體。簽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后你和公司就沒有勞動關系存在了,勞動合同自然也不再約束雙方。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在法律條文中不再敘述為勞動關系,而以勞動合同稱謂,故自后的法律文書中解除勞動關系都以解除勞動合同相稱。二、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雙方共同協
·工廠倒閉了無限期合同解聘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樣的? 工廠倒閉了無限期合同解聘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樣的?在我們簽訂的合同中,是可以分為無限期合同和有限期合同的,不同的合同的類型的注意事項是不同的。那么,工廠倒閉了無限期合同解聘賠償的標準有哪些呢?什么是無期限勞動合同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一、工廠倒閉了無限期合同解聘賠償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倒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
·工廠倒閉賠償金怎么算? 工廠倒閉賠償金怎么算?一、什么是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二、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
·聽證會公告要提前多久發出? 聽證會公告要提前多久發出?一、聽證會公告一般提前多久發出?根據行政處罰法,舉行聽證會應提前七天時間通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二、聽證會的程序是怎樣的?(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2)書記員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
·聽證程序中的法定事項包括哪些? 聽證程序中的法定事項包括哪些?一、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主要是什么?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對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具體內容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購買商品房后,就成為了小區業主。因為特殊情況,有時我們會同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在小區建筑物所有權上發生糾紛。為此,最高法也出臺過指導處理該類糾紛的司法解釋。那么《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下面我們通過我們整理的這篇文章了解一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刑法全文尋釁滋事的內容有哪些? 尋釁滋事是妨礙治安的重大因素,為了減少尋釁滋事的事件發生,我國刑法對此進行了相對的規定,尋釁滋事嚴重的情節下,就實施刑法,那么您是否清楚刑法對尋釁滋事額規定呢?下面我們為您整理編輯刑法全文尋釁滋事的解釋。1、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2015關于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全文2015關于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全
·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分別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他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是有一定義務需要履行的。那對出租人來講,規定的出租人有什么義務呢?而作為承租人,又有哪些義務?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了解這方面的內容。一、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義務(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必須符合約定的適用狀態,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如果租賃物有瑕疵而妨礙使用,出租人有義務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換同類租賃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賃物附有從物,例如,機器的配件、檢修工具等,從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賃物的技術性較強,出租人還應交付有關裝配圖紙、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等技術指導資料。(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那么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所謂維修,是指租賃物不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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