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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補償最新標準什么 拖欠工資補償最新標準是什么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不屬于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不屬于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
·公訴案件不服可以上訴嗎 一、公訴案件不服可以上訴嗎公訴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后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除了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提抗訴之外,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也是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根據《刑訴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直接上訴,但有上述兩種例外情況
·勞動者的忠實義務包括哪些 勞動者的忠實義務包括哪些勞動者忠誠義務的內容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期間內,為維護和實現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以注意、保密、服從、增進利益等為主要內容,勞動者應履行的各種行為,包括積極作為義務和消極不作為義務。(1)勞動者忠誠義務中的作為義務:即勞動者應當主動維護和實現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①告知義務。勞動者應將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個人情況,及其所獲知的涉及用人單位利益的重要信息,如實及時告知用人單位。②善意義務。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在工作過程中竭盡“最大注意”;正確使用和妥善維護單位的設施設備;努力學習職業知識,提高自身職業技能;忠于職守、恪守職責、勤懇完成本職工作。③服務期義務。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應遵守協議內容,履行服務期義務,一旦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提起民事訴訟準備哪些資料? 提起民事訴訟準備哪些資料?一、提起民事訴訟準備哪些資料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包括下列證據:(1)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2)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3)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4)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什么意思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什么意思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
·羈押是否折抵緩刑刑期? 羈押是否折抵緩刑刑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復函》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閱。關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復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復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復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二、偵查羈押期限能聘請律師嗎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
·公司安排出差可以拒絕嗎 公司安排出差可以拒絕嗎一、公司安排出差可以拒絕嗎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出差的定義,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出差的性質,參照國務院及相關政策文件,出差指到常駐工作地以外的地區或城市工作或擔任臨時職務。出差是臨時性離開常駐工作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受企業委托履行公務。臨時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下的出差為臨時性(一般標準,并不是絕對的標準),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長期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上的離開常駐工作地點。可能涉及到勞動合同約定地點的變更問題,這就涉及變更勞動合同了,根據法律要求,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拒絕變更。二、企業如何支付員工出差加班費員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時間問題的,分成如下幾種情況:(一)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情況。有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短程公出,遲于標準工時制下的上
·認定構成拐騙兒童罪判多久 認定構成拐騙兒童罪判多久《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界限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三、拐騙兒童作為人質怎么處理拐騙兒童只是指用蒙
·小孩監護權是什么意思? 小孩監護權是什么意思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于處于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二、監護權的主要內容1、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員工有重大違紀能辭退嗎? 員工有重大違紀能辭退嗎若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該嚴重違紀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且該規章制度已經明確告知員工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該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賠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幾種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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