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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法律常識 |
·要如何解決個人債務糾紛 欠款糾紛產生后其解決方式有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根據不同的情況,當事人要如何解決個人債務糾紛呢?其實這樣就是說,當事人應該怎樣解決個人債務糾紛呢?下面將作一個具體的說明。一、要如何解決個人債務糾紛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要通知單位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要通知單位嗎?如果起訴離婚,法院對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是要核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的起訴狀中,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是應當要寫明的。下面是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案件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
·父母欠債時可以要求兒子償還嗎 在中國有句古話叫“父債子還”,而在當今社會,民間仍然流傳著這句話,有些人甚至身體力行的支持著這句話,可也有部分人對這句話表示懷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那從法律的角度看,父母欠債時可以要求兒子償還嗎?也就是說,父母欠債兒子償還可以嗎?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陳述。一、父母欠債時可以要求兒子償還嗎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如果父親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因為父親疾病欠債,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費的欠債等債務,子女協助父親還債,責無旁貸。如果是父親不應該欠其他債務,如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親還債,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合同訂立的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1、要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2、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
·自己一個人在沒有任何法律界人士的幫助下打離婚官司的這種案例 自己一個人在沒有任何法律界人士的幫助下打離婚官司的這種案例,在生活當中真的是非常少見的。因為原告既然已經走了訴訟離婚的這條道路,肯定也不希望到最后仍然是沒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判決離婚的,當然個人如果有能力的話,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請代理人的這種規定。所以很多人在寫離婚訴訟書的這件事情上所考慮的問題就是,在我國離婚訴訟書自己怎么寫?在我國離婚訴訟書自己怎么寫?離婚起訴書范文原告:秦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被告:陳某,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陳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3、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事實和理由我于年月經
·債務人可以提前償還債務嗎 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提前得到實現,然而因為約定還債時間沒到,有的債權人就不愿意接受。那么債務人可以提前償還債務嗎,債權人能拒絕債務人提前還債嗎?就債權債務方面的問題,本站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解答疑惑。一、債務人可以提前償還債務嗎之所以設立債務的履行期限,其主要法律意義在于債的履行期屆滿,開始訴訟時效,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構成債務人遲延;在債的履行期內,如債務人提出履行而債權人不予受領,構成債權人遲延。債的提前履行是適當履行嗎?這個問題的解答要根據債的性質來看:(一)履行期限為債務人利益的,比如無息借貸約定的返還期;債權人不得請求提前履行,但債務人可以拋棄其期限利益提前履行。(二)履行期限為債權人利益的,如無償寄存保管約定的取回保管物的期限;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除非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三)履行期限為當事
·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原則是什么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債務分擔的問題。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原則是什么,而在離婚的時候有應該怎樣分擔夫妻共同債務呢?下面將做一個具體的講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原則是什么《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夫妻共同債務應按以下原則承擔: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
·離婚官司的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離婚官司的調解是必經程序嗎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由于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所以
·已經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還是不同意怎么辦? 已經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還是不同意怎么辦?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還是不同意一般法院會判離婚的。采取訴訟離婚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對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實現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目的,而不是通過起訴離婚迫使對方同意離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
·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很多離婚當事人問我這個法律問題,我的答案是:未必。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系。那么離婚當事人就會問:離婚怎么這么難?我的婚姻難道永遠離不了了嗎?世界上沒有離不了的婚姻,只要想離婚,離婚僅是遲早的問題,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要急著半年后就馬上提起第二次離婚,第二次起訴前還應當繼續準備離婚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且不可大意。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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