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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區法律常識 |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權限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119)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94)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107)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與第二審程序抗訴的區別。
·申訴審查處理 受理和審查申訴,是發現錯案的重要途徑。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其他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復查糾正的意見。1980年中級法院成立刑事審判第二庭,各區、縣人民法院或建立申訴復查組,或指定專人負責處理申訴案件。處理申訴案件的方法和步驟是:收到申訴狀后,予以登記、立案,經過調卷審查,必要時還實地調查,認為申訴無理,應當維持原判的,即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訟;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用通知等給予答復,駁回申訴。如果認為原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即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哪些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并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
·什么是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
·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根據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1996年我國修正制定了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體制上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與1979年的刑訴法相比較,現行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方面作了修改和補充:(1)申訴的適格成員改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2)補充了人民法院對申訴重審的具體條件:第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第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3)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補充了“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規定。(4)增加了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時限規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1。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是一審程序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體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3。提起的條件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識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如果由上訴人提出則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訴,如果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要求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除因發現新罪或將無罪改為有罪受追訴時效的制約以外,沒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決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正在執行的過程中,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應具備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第二,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針對個別案件的獨立的審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判監督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與其他訴訟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及符合再審申請條件的當事人。第二,依審判監督程序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審法院審理的已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也包括二審法院審理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n
·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審查起訴部門既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1)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接到院長提交的案件后,應進行討論,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一旦作出決定再審,即停止原裁判的執行。在這種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長才能對錯誤的裁決提請再審,并且還必須向審判委員會提交,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提交和審判委員會決定,二者相輔相成,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對案件進行再審。(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以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再審或指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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