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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區法律常識 |
·離婚證據的使用 1、書證。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2、物證。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3、視聽資料。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
·離婚證據收集與保存 一、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銷毀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二、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于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三、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
·起訴離婚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
·訴訟離婚證據的收集 第一:家庭暴力證據的收集 不能忍受家庭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對其施暴后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 第二:婚外情證據的收集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軍人離婚法律規定 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是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后,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 1、起訴的條件。 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 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
·軍人離婚的訴訟管轄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nb
·軍人離婚營房可以分割嗎? 1、與軍人共同居住的營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統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后勤部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根據這一規定,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而損害或者擅自處置軍隊房地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營房當事人無權要求分割。 對于營房,當事人只有居住權,無其他權利,既不能購買,也不能置換或上市交易,若婚姻關系解除,基于軍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當事人無權主張居住權,營房不具備福利分房的性質,
·軍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配偶可因軍人重婚而離婚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條文構是我國軍婚民事保護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適用范圍。 條文只適用于配偶是非軍人一方對軍人提起離婚的訴訟案件,而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起的及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本條款。 其二,關于重大過錯的認定。&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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