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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農村耕地能繼承嗎?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耕地能繼承嗎?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
·未出生的孩子算不算繼承人? 未出生的孩子算不算繼承人?未出生的孩子可以繼承遺產,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應當保留繼承份額,并由母親代管,如果胎兒出生后死亡的,則胎兒的繼承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處理,如果出生即為死胎的,則由被繼承人再分割。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二、繼承權的認定主體有哪些?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沒有遺囑的遺產需要公證嗎? 沒有遺囑的遺產需要公證嗎?沒有遺囑的遺產不需要公證,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只要遺囑真實就有法律效力,而并不是一定要經過公證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二、其他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及其他事務,并在其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
·一、贍養老人及房產繼承協議的規定是什么? 一、贍養老人及房產繼承協議的規定是什么?贍養老人及房產繼承協議的規定是贍養繼承協議書是一種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并征得關系人同意,達成的協議。二、贍養繼承協議書該怎么寫?贍養繼承協議書協議人:(基本情況)關系人:(基本情況)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并征得關系人同意,達成以下協議:以上協議,各協議人均屬自愿,保證遵照執行。協議人:關系人:代書并見證:ХХ律師事務所ХХ律師年 月 日贍養繼承協議書在一定程度上就跟我們所說的遺贈扶養協議存在很大的相似之處,都是受遺贈人在遺贈人生前按照約定對其進行養老送終,在遺贈人去世后獲得其遺產的一種活動。法律當中并沒有要求
·一、遺產訴訟律師費承擔的最新規定是什么? 一、遺產訴訟律師費承擔的最新規定是什么?遺產訴訟律師費承擔的最新規定是遺產訴訟的律師費由原告承擔,房產評估費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房屋拍賣費用從房款中扣除。遺產官司律師收費標準是:一萬以內:50元每件;一萬到十萬:2.5%減去200元;十萬到二十萬:2%加上300元;二十萬到五十萬:1.5%加上1300元;五十萬到一百萬:1%加上3800元;一百萬到二百萬:0.9%加上4800元;二百萬到五百萬:0.8%加上6800元;五百萬到一千萬:0.7%加上11800元;一千萬到兩千萬:0.6%加上21800元;二千萬以上:0.5%加上41800元。二、法律法規是什么?《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
·子女已經遷戶農村的房子可以繼承嗎 子女已經遷戶農村的房子可以繼承嗎一、子女已經遷戶農村的房子可以繼承嗎?子女已經遷戶也可以繼承農村的自建房,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享受繼承權。農村房產繼承過戶手續: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①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②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③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④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⑤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
·遺產捐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遺產捐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一、遺產捐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遺產捐贈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可以將自己所合法擁有的財產進行捐贈,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
·一、遺產訴訟時效二年的解釋是怎么規定的? 一、遺產訴訟時效二年的解釋是怎么規定的?(1)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二、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3、承諾。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
·推翻公證遺囑的方式是什么 推翻公證遺囑的方式是什么一、推翻公證遺囑的方式是什么?推翻公證遺囑的方式是再次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二、哪些遺囑可
·輕度老年癡呆癥能立遺囑嗎? 輕度老年癡呆癥能立遺囑嗎?輕度老年癡呆癥不能立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那么,老人癡呆癥患者的病情已達到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不能正確進行意思表示的,則應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時其所立遺囑應屬無效;如果其只是一般的癡呆癥,不影響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則其所立遺囑仍然有效。當然,其病癥是否影響其行為能力,要有醫學鑒定。二、遺囑的特征是什么?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4、緊急情況下,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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